近日,天长法院成功调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不仅有效降低了金融风险、维护了金融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为当事人“保”住了房屋,彰显了司法的温度和力度。
2012年12月,原告某银行与被告三天长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下称置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售贷款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购房人购买置业公司开发建设并依法销售的商品房发放贷款,置业公司同意在银行承诺贷款额度内,对每一个购房人向银行借款提供无撤销连带责任保证,保证金额为借款日起的贷款本金、利息,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2013年2月1日,原告银行与被告李某、冯某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李某、冯某发放贷款18.9万元,借款限为10年(2013年2月1日至2023年2月1日),并以购买的房产作抵押。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发放贷款18.9万元。但合同到期后,两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截止2024年2月1日积欠原告借款本金79098.53元,利息28192.67元,合计107291.2元。
银行认为,涉案合同已经到期,被告一、被告二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已然违反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行使抵押权并计收罚息及复利,要求被告置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立案人员考虑该案件不仅涉及到金融企业,也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民生问题,征得多方同意后,决定转入诉前调解,指派特邀调解员李振梅进行调解。
翻阅卷宗后,李振梅认为此案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案情简单清晰,通过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背对背”调解,努力寻找案件调解的突破口和双方利益平衡点,经过李振梅的劝解和释法明理,终于做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李某、冯某一次性还清原告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10万余元。至此,该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得到及时高效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