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县公安局花滩派出所原二级警长严春祥接受审查调查
案例严春祥,男,汉族,1977年1月生,四川长宁人,2001年9月参加工作,2002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长宁县公安局长宁镇派出所副所长、教导员,铜锣乡派出所所长,长宁县特巡警大队大队长,长宁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长宁县公安局花滩派出所二级警长。
2022年8月,严春祥因严重违纪违法,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犯罪、受贿犯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2023年4月,严春祥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案情
“任由贪欲在心中不断滋长蔓延,最后就像一团熊熊大火烧掉了自己的理性,烧掉了自己对法纪的敬畏。见钱伸手、见钱忘法、见钱忘危,最终毁掉了自已的人生,实在是咎由自取。”忆及过往,如今已深陷囹圄的严春祥总是懊悔不已。
● 打破原则“讲义气”
“还记得20多年前我刚刚被长宁县公安局录用为人民警察时,第一次穿上警服,那时我的心中是多么的自豪啊!”2001年,严春祥从部队转业回到地方,成为长宁县公安局巡逻警察大队的一名民警。通过辛勤努力工作,2011年,严春祥被提拔成为一名乡镇派出所副科级干部,彼时的严春祥敢挑重担、踏实上进,多次受到单位嘉奖,成为领导、同事和亲友们交口称赞的“励志青年”。
2016年,严春祥被调至县特巡警大队任大队长。正是这一职务变动,让他“结识”了不少社会上的“朋友”,“把‘朋友’的‘恭维’‘奉承’当‘尊重’,把打破原则当成‘讲义气’”,他逐渐开始迷失自我。
一次县城某酒店要举办晚会,酒店负责人为了显摆,请严春祥安排特警到场维持秩序“撑场子”,在老板的吹捧之下,严春祥违反警令条例,擅自安排10余名特警到场为商人“站台”,他认为这是对“朋友”的仗义相助,在“朋友”面前很有面子。
2017年2月,在“朋友”的鼓吹下,严春祥出资80万元违规入股“朋友”王某经营的某歌厅,本以为能大赚一笔。不料,由于经营不善,不到一年时间该歌厅倒闭,严春祥也亏得血本无归。而这次亏损也为严春祥产生“捞钱”的想法埋下了伏笔。
●由风及腐破纪破法
身为警务人员的严春祥心无敬畏,与商人老板们交往越来越密、圈子越来越大,但他却在交往中丢了原则、破了底线。
2017年,长宁县将公安特巡警、交管和住建城管职能整合,成立长宁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职能涵盖县容县貌、城区接处警、城区交通秩序管理等,由严春祥任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2017年底,某公司负责人郭某为了拉近与严春祥的关系,在一次饭局中向严春祥送上了2000元的红包。第一次收到红包的严春祥内心本是拒绝的,但想到金额不大,就心安理得地收下了。
此后,他开始慢慢接受一些建筑公司、娱乐场所老板“朋友”送上的红包、烟酒等礼金礼品……渐渐地,严春祥不再满足于这点“小钱”,便利用手中职权为“朋友”的渣土运输生意大开方便之门。
长宁县某工程老板郑某,为了寻求“关照”,多次以“朋友”交往为由,邀请严春祥吃饭,并借机送上现金红包。
2019年初,在长宁县某工程的土石方运输项目中,郑某为了取得独家运输权,一次性送给严春祥4万元现金红包。此后,郑某为了得到严春祥的长期“关照”,先后5次向其送去现金共计11.5万元。在严春祥的“特殊关照”下,郑某公司的渣土运输车辆在该路线运输过程中从未因超载、抛洒泥土等不合规行为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查处。
●“花式”套取公款
“人的欲望就像在高速路上开着刹车失灵的汽车,一旦破防,就无法停止下来……”严春祥如是评价他偏航的人生。不久以后,严春祥了解到使用夜间加班工作餐可以自行开具发票报销费用的情况后,想到大队内每天有40余人需要夜间执勤,而实际上部分人员并未使用夜班工作餐,且值班及用餐实际情况并不引人关注,他便迅速想到了“揩油”的好法子。
严春祥授意下属大量编造虚假夜间加班用餐名单,并美其名曰“处理一些无法报销的经费”,安排相关值班人员签字后,通过餐馆经营人员每月开具发票套出经费,所有资金则进了严春祥的个人腰包。短短一年时间内,严春祥通过虚列夜班工作餐套取单位公款共计32万元,其中30万元由其个人占有。
为了套取更多公款,严春祥还伙同他人以虚列办公用品费、拆违费、广告费等方式,在一年时间内多次套取单位公款共计28万元,其中25万元由其个人支配使用。
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来钱快”的方式,让他内心逐渐放松了警惕。而有了多次套取公款未被发现的“成功经验”,让他更加肆无忌惮。
2019年7月,时值负责队内财务的内勤人员更迭,大队工作经费结算,严春祥便安排离任的内勤人员直接将剩余的22万元工作经费全部转账至其“特殊”账户,由其个人使用。
2020年3月,由于长宁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解散,严春祥“花式”套取公款的戏码才得以终止。
经审查调查,2019年1月至2020年8月,严春祥利用担任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特巡警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便利,以虚列办公用品费、拆违费、广告费和夜间加班工作餐费等方式套取单位公款共计60万元,直接侵吞公款30万元,为他人在渣土运输等业务上提供帮助并收受现金11.5万元。
案析二十余年从警路、一朝沦为阶下囚。对严春祥而言,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讽刺。严春祥视纪法为无物,视制度为“摆设”,将公权力当作炫耀和谋利的工具,失了清醒头脑和理智判断,迷失在茫茫“钱途”,不仅严重损害了党和人民的利益,也让自身踏上了人生歧途。
严春祥利用职务便利,以虚列办公用品费、拆违费、广告费和夜间加班工作餐费等方式套取单位公款,直接侵吞公款,为他人在渣土运输等业务上提供帮助并收受财物,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关规定,严春祥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严春祥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贪污、受贿犯罪。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八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
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在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时随案移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来源:廉洁四川
责编:赵淑琳
审核:方琮 高奇
■第四届海丝中央法务区论坛系列活动成功举办
■来自福建的他被写入新版教材!
■网络安全,你我都是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