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中止妊娠被丈夫起诉侵犯生育权,法院:驳回,女方有正当理由

法律人叶某 2023-02-14 16:41:51

成都一女子怀孕之后瞒着丈夫擅自做了中止妊娠手术,丈夫一怒之下把妻子告上了法庭,认为妻子没有经过自己同意,擅自中止妊娠,侵犯了他的生育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叶律说法】

所谓夫妻之间侵害生育权的行为,实际上多数时候并非是侵权,而是夫妻生育权行使的冲突。由于生育权具有人格权的属性,且需夫妻协力完成,所以在生育理念上存在分歧时冲突在所难免。

是否生育,公权力难以介入,因此在双方产生争议时,人民法院只能变通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当然,夫妻双方不能在生育问题上达成合意,并不意味着丈夫的生育权永远无法实现,如果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处理。

可见,在妻子自己决定终止妊娠的情况下,虽然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但是丈夫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赵与小刘结婚后,夫妻双方感情不好,小赵在向小刘提出离婚的情况下中止妊娠,具有正当理由,不属于擅自中止妊娠。另外,小赵怀孕后,患有子宫肌瘤,基于身体原因,也可以中止妊娠。小赵没有侵害小刘的生育权,小刘主张的损害赔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判决驳回了小刘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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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2-14 21:08

    都离婚了还不打胎?

法律人叶某

简介:维护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