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热计量的用户,按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结合缴费,用户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补;
对于未实行热计量的用户,按照房屋使用面积缴费,分为居民和非居民收费标准,其中居民为每平方米38.32元,非居民为每平方米43.3元。
热费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缴纳。需退还热费的,供热单位应在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退还给用户。同时,根据省市相关规定,如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将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或者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23120170003 来源 丨 哈尔滨日报记者 刘述波 编辑丨 翟晓晨 责编丨 郭启迪 审核丨 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