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的检委会(扩大)会议和党组会议上决定,“取消一切对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的不必要、不恰当、不合理考核,不再执行检察业务评价指标体系,不再设置各类通报值等评价指标,不再对各地业务数据进行排名通报”,迅速获得了法律圈乃至社会上的一致好评,只因此前“基层工作压力大、任务重,层层加码的不当考核让基层不堪其扰”,也让司法工作脱离了基本的司法规律。
不过,随后的“检察日报”发表社评《检察日报社评:纠正检察管理中的不当考核,全面准确把握“一取消三不再”的主旨要义》指出,“最高检提出“一取消三不再”,不是不要数据。”,而是要通过不再设置各类通报值等评价指标,不再对各地业务数据进行排名通报,让司法考核数据回归本来的工作监控职能的服务职能,而不能让司法工作围绕司法考核展开,拿司法数据来代替真实的司法状况,用“美化”过的司法数据来证明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一些基本的司法数据自古就有,世界各国就有,例如上诉率、二审再审改发率、结案率、调撤率等等。这些指标体系,发挥着上级司法机关掌握司法运行状况,作为制定管理指导规章制度的依据,乃至法学界社会上了解司法环境的作用。例如,很多的法学家,都是按照无罪率来评价纠正冤假错案难度的。
可是,时不时的,就会出现管理者想要通过业绩考核的方式来提高司法数据的各项指标,进而用来证明某项乃至全面的司法状态改善,可无一例外的会因为“数据冲动”、“数据美容”而造成数据失真,最终,不得不以失败告终。
例如,针对司法界存在的,考核排名成为了各级法院追求目标的现象,最高法院在2015年1月2日就曾经在《取消考核排名 尊重司法规律》一文中提到,法院的考核排名与实际情况不符,在案多人少的背景下已经造成了一定的司法资源浪费;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不能通过司法考核而成为互相背书的领导关系;法官办案应该兼顾实体与程序的平衡,以专业知识对案件进行分析研判,而不能因为估计考核结果,该立案的不立,该判决的不判。
据此,最高法院决定,“取消对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考核排名,除依照法律规定保留审限内结案率等若干必要的约束性指标外,其他设定的评估指标一律作为统计分析的参考性指标,作为分析审判运行态势的数据参考,坚决杜绝以保证结案率为由,年底不受理案件的做法。”
可惜的是,如此的司法认识和工作做法,却没有延续下来,而是到了需要最高检察院不得不花费大力气按年计屡次开会研究强调才能予以扭转的地步。有些法律人谈考核色变,对司法考核已经失去了全面正确的认识,一提到考核就是要排名要通报,主张要么有要么全部废止。司法办案,不是吃流水席,即便是最简单的案件,再互相类似的案情,也会有不同之处。比如说当事人不同的法律认识,不同人对案件认识的情绪波动,哪能要求司法办案人员千篇一律的根据考核指标要求,必须限期办结案件,出具整齐划一的司法结果?
例如,科技进步下的网络发达带来的人们互相沟通、无纸化办公间的便利,但也应该看到,在一些特殊的群体、特殊的情况下,是网络无法实现的。可是,在推行网上立案、电子化送达、无纸化办公等事项上,有些司法机关就一刀切的采用指标数据排名通报的方式,推进这些工作,要求网上立案率百分之百,法律文书全部电子化送达。烟语君就在法院立案庭遇到过,有老者拿着手机上送达的判决书,询问法院工作人员,如何获得纸质版的法院裁判文书。工作人员答复,现在都是电子化送达,法院已经不提供纸质版了。老者反问道,法院的印章,可以自己打印吗?为了提高网上立案率、无纸化办公率,即便是拿着诉讼材料去了法院,也不能现场立案,而是自己或是通过法院人员进行网上立案。有些老者,根本没有电脑操作和网络沟通能力。有老者拿着诉讼材料或是手机交费通知,到法院去询问如何网上操作。
法院人员的答复往往是,去找个律师吧。找律师,说的简单,费用谁出?还有律师抱怨,推行网上立案,有法院执行的是,网上提交一遍诉讼材料,线下里再送一遍材料;或是要求全部的诉讼材料网上提交,有一个不清晰的格式不对的也不行,可苦了那些动辄几百页证据材料的了。运用科技工具是提高工作效率的,推行某些司法工作都是规定充分尊重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可一旦有了司法考核硬性指标的要求,就会发生司法机关、司法人员为了自己的考核业绩,而不管不顾法律规定、当事人意愿、社会效果,强力推进某项司法工作。
推行网上律师阅卷,本是为了向外地律师提供另外一种途径的阅卷,可一旦上升到了考核指标的推行方式,“为了提高这一指标,书记员和法官助理整天和律师进行沟通,一些律师不愿意浪费时间,书记员和法官助理就自己以律师的名义进行阅卷操作”,或是有的法院干脆不提供线下阅卷了,规定本地律师也到网上阅卷,这不是浪费司法资源吗?类似的还有新闻报道出来的法院拍卖4元钱的雪碧、1元钱的一段木棍,说白了都是不惜浪费司法资源的提高网拍率。
最典型的的就是考核案件实际结案时间,要求尽量压缩审理案件周期。有网友的留言是,有些案件按照法律规定是需要司法鉴定的,可动辄考核结案时间,不许存在长期未结案件,已经不管不顾法律规定的鉴定期间不计入审限了,到了规定的考核时间就通报处罚审案法官。法官为了考核业绩,哪里还会顾忌办案质量乃至法律规定,这不是逼着法官违法办案吗?有的法院,为了避免司法鉴定影响结案率、结案时间,已经将司法鉴定所需要的鉴定事项申请和答辩、鉴材质证等开庭事项,搬到了诉讼立案之前的诉前调解阶段,哪里还顾忌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啊?综上,不能说法院追求最短的结案时间、推行网上立案工作、提供律师网上阅卷等这些司法内容有错,但是,决不能以跟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利益挂钩的方式推行这些工作,更不能以考核业绩、排名通报、奖罚绩效的方式推行,否则不仅不会带来司法工作效率的提高,反而会大量的浪费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