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6日,因在股权并购过程中涉嫌“一女两嫁”,郑州圣玛妇产医院北京一家公司告上法庭,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2017年6月9日,原告与郑州圣玛妇产医院有限公司、河南东方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圣玛的投资方)签署投资意向书,三方约定,原告拟通过收购郑州圣玛妇产医院有限公司72%股权的方式完成收购其下属的郑州圣玛妇产医院、安阳圣玛妇产医院、南阳圣玛妇产医院和开封圣玛妇产医院,同时约定,在意向书签署2个月内,郑州圣玛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不得与除原告及其代表之外的第三方就郑州圣玛的增资、股权转让或其他形式的投资进行有关磋商,或接受任何报价。
原告的起诉书显示,为保证收购事宜的顺利进行,原告多次派其工作人员前往郑州、安阳、南阳、开封等地进行实地考察及协商谈判,并一直催促被告签约,但被告在未事先告知原告的情况下,擅自与其他多家第三方洽谈收购及郑州圣玛股权及投资事宜,最终,郑州圣玛与长江润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上午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由后者注资2535万元,占股65%,成为郑州圣玛妇产医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
原告北京宝岛国际认为郑州圣玛“一女两嫁”,遂一纸诉状将郑州圣玛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在当天的庭审中,被告郑州圣玛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根据双方签署的意向书,已过了2个月的“锁定期”,所以郑州圣玛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原告的损失应该由自己承担。法庭将择日宣判。
原告律师在庭审结束后表示,被告在与第三方签约时并未告知原告,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条中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被告有可能拿着原告的报价作为砝码去与第三方谈判,谈成后便把原告一脚踢开,这种做法很不地道,希望法院秉公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