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对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公司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招采信达 2024-11-15 15:05:31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对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近日对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七局”)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因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固体废弃物(液态废物)流失和渗漏,违反了相关环保法规。

据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的调查,中铁七局在滇中引水工程楚雄段施工9标项目中,未能妥善管理沉砂池,导致工业废水流失和渗漏。2023年7月21日和10月12日的现场检查显示,该公司的洒水车在运输过程中存在渗漏现象,废水pH值超出了法定排放标准,对环境造成了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对中铁七局处以罚款人民币282,000元。该公司需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将按日加收罚款。

中铁七局如对处罚决定有异议,可在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若公司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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