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据青环罚〔2025〕10001号:2024年12月20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莱西分局执法人员崔健、刘亚男对位于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沽河街道办事处孙受聚和路6号的青岛泰兴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有机肥生产项目,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生产线均处于停产状态,经调阅该公司内部监控录像,发现该公司于2024年12月16日13时55分,有工人运输多个塑料桶(桶内残留部分褐色液体)至厂区西侧的雨水收集口并向内倾倒排放褐色液体。经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程士华指认,塑料桶内的褐色液体为水溶性有机肥生产线反应罐刷罐废水,暂存于塑料桶内,后倾倒入视频内显示的厂区西侧雨水收集口。
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程士华全程陪同现场检查并对监控视频中倾倒生产废水的行为及排放点位进行指认,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拷取该公司2024年12日16日13时55分--14时35分雨水收集口处、2024年12月16日12时20分--14时30分原料库、2024年12月16日14时--14时20分水溶肥生产车间的监控录像。
依据《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的”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青岛泰兴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柒佰伍拾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