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监察法规的职责,监察方式和纪律,对中国历史法律的意义

钟哥看历史 2023-03-20 13:47:03

元朝是我国少数民族第一次建立的第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北逾阴山西极流沙东尽辽左南越海表”其国土之大远远超过前代任何一个王朝。如何统治这样一个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各地差异很大的国家始终是蒙古统治者最为关心的问题。

1.主要监察事项的规定和监察机关职能的划分

元朝的监察法规主要针对官吏和官府两大方面。而各级官府的职能均需通过官吏具体执行所以监察百官及其官府的工作又难以截然分开。因此“纠举百官诸司”往往是同步进行的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元朝监察法规研究得人量加升耀”并强调举荐廉能的连带责任。《行台体察等例》规定“大兵渡江以来田野之民不无骚动。

今已抚定宜安本业仰各处正官每岁劝课。如无成效者纠察。”这一规定不仅体现了忽必烈入主中原以后推行的重农政策而且有利于江南地区的稳定。监察官员的采买活动。至元七年元朝政府立大司农司“凡农桑、水利、学校、饥荒之事悉掌之。”

同时元朝统治者注重发挥监察机构劝课农桑的作用忽必烈在一道诏书中说“诸路府州司县达鲁花赤、管军官、管民官、诸投下官员、军民诸色人等近为劝课农桑己常遍谕诸路牧民之官与提刑按察司讲究到先后合行事理再命中书省、尚书省参酌众议取其便民者订立条目特设司农司劝课农桑兴举水利。

今已抚定宜安本业仰各处正官每岁劝课。如无成效者纠察。”之所以对安抚人民、劝课农桑的监察一再重申的原因成宗一语中的“农桑者国家经赋之源生民衣食之本”“民者国之根本军国用度一切财赋皆所自出理宜常加存抚”。武宗也在至大四年的诏书中说“农桑衣食之本。

仰提调宫司申明累降条画谆切劝课务要田畴开辟桑果增盛乃为实效。关于人事监察有关人事监察的法规不仅包括对一般官员的选任、考课、奖惩、升降等方面进行监察也包括对监察官员自身的选任、考课、奖惩、升降的监察是元朝监察法规中的重要内容。

对人事监察的首要职能是举荐廉能考核官吏。忽必烈即位后曾诏谕“兴学校”、“议科举”认为“科举为取士之方”但事实上以忽必烈为首的蒙古贵族习惯于蒙元以来一直实行的世袭承替制和有吏出职入仕制等比较简洁的入仕途径对隋唐以来行之己久的科举制度一直持消极态度直到仁宗延枯二年科举制度刁一‘始斟酌旧制而行之”。

其后又一度废止科举制度。所以元朝选官基本上以“荐举制”为主。《设立宪台格例》规定的“诸官吏若有廉能公正者委监察体察得实具姓名闻奏。如有污滥者亦行纠察”就显得特别重要这一规定赋予了监察机构举荐人才的重要职责。

对于“诸民间失火镇守军官坐视不救而反纵军票掠者从台宪官纠之”。监察官府之间的书呈往来。若百姓自愿并纳者听。”丝银、税粮、差发都在监察之列。

元朝商税又有常课和额外课之分前者系山泽出产的金、银、铜、铁等产品后者指各地苛杂。另外元朝还对市舶课税对盐、茶、酒、醋实行专卖并课税。

川律付针对税收的犯罪作了详细的规定比如“诸办课官所掌应税之物并三十分中取一辄冒估值多收税钱别立名色巧取分例及不应收税而收税者各以其罪罪之廉访司常加体察。”元朝的监察法规维护国家专卖制度要求监察机构监督有关部门和地方官员执行专卖政策和缉私的情况。若非理行者亦行纠察。”

大德八年颁布了《照刷盐运司文卷》把大德二年规定的从十一月开始到正月结束刷卷的时间改为可不受时间限制随时照刷盐运司文卷。

中统元年十月发行的中统元宝交钞简称中统宝钞或中统钞不限年月通用与银共同流通。为了推行宝钞元朝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至元元年禁止民间私自买卖金银其后又颁布了禁止使用铜钱的命令。

元朝为了更好的推进宝钞的流通解决钱钞兑换问题在诸路设置平准库专门执掌兑换金、银、钞并且规定民间交纳赋税都用宝钞。为了加强对宝钞使用流通的监督《设立宪台咯例》规定“沮坏钞法涩滞者委监察纠察”。

王挥还在《请禁治秽恶语言状》中说“窃见中都市井小民行言立语多作秽谈以致父子兄弟不能回避行历。窃恐久而成以为寻常。据秽浊风俗莫此为重。参详系有司不能肃清所部以致如此兼京兆风俗之厚合行禁止以革薄俗。”《设立宪台格例》还把社会救济纳入了监察范畴规定“诸孤老幼疾人贫穷不能自存者仰本路官司验实官为养济。

虽然监察机构的录囚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控制和监督了司法审判工作但是元朝的审判机关庞杂繁多中央有刑部和御史台两大司法机关地方有行省、路、府、州、县等数级司法机关。中央的大宗正府、枢密院、内史府、宣政院地方的宣尉司、以及管理军人的奥鲁军营官均掌有一定的审判权。

由于审判机关设置繁杂必然造成司法混乱。此外元朝只有路、府两级设推官受理刑事案件州县两级甚至没有辅助审判官吏这显然不利于迅速而有效地审理有关民刑案件。这种状况使各级监察机关的监督工作的实际效果大大降低。监察机关的监察事项十分广泛除上述内容外还涉及礼仪、剿捕反贼、海贼、屯田、救灾、酒运、骚站等的监察由于篇幅所限不再详。

2.监察机关的主要监察方式和监察官员的纪律

元朝对监察机构和监察官员规定了严格的工作程序主要体现在出巡、刷卷和言事上。为了防止监察官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违法乱纪现象元统治者制定了针对监察官员严格的管理纪律涉及监察官员的工作纪律、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出巡纪律等各个方面。诬告者罪反坐。”延裕元年仁宗重申“台察官吏人等因事取受加等断罪虽不枉法合除名不叙”。

到后至元五年御史台称“风宪官吏取收比之常人加等断罪流远、籍没家产俱有定例”。可见为了从重处罚监察官员赃罪元朝统治者综合运用了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经济处罚等多种手段。但是至元三十年、三十一年制定的《风宪官吏赃罪加重》延枯元年制定的《台察官吏犯赃加重》等法规并没有遏制监察官员接受贿赂的行为。

为了防止监察官员出巡时以权谋私规定监察官员“如遇巡按去处不得买货物及阴使官吏置造私己应用诸物或于系官局院带造物件。非公厅不得接受此状。

第四必须敢于纠察不得徇私枉法。中国古代监察官员要做到认真履行职责的确不是一件易事。元朝不仅存在御史台廉访司官“觑面皮指拘私情拘私枉法纠察官吏不公”的问题,而且“分司所至之处遇有告言取受往往惮于追问巧为沮遏”的情况也严重存在。

这种失职渎职的行为背离了监察制度设计的初衷。以至于顺帝在诏书中说“吾民众困实在于斯”要求“巡历监察御史悉心体访违者纠勃以问”。为了督促监察官员履行职责元朝监察法规规定“诸监临之官如所部有犯法不举勃者减罪人罪五等纠弹之纠弹之官知而不举勃亦减罪人罪五等”。

第五重大事情必须上报不能擅作决定。为了防止监察官员擅权确立了对“照验不当”、“事涉疑难”、“事干人众”、“所在重刑”等重要事情上报制度。对监察官员的个人生活行为也严加限制规定“巡按去处并不得求取妻妾”“任所并巡按去处并不得拜识亲眷因而受人献贺财物”“不得因生日、节辰、送路、洗尘受诸人礼物”“不得以私己事役使公吏人等”“按司官吏凡有按察去处不许保用人吏若买实诸物不得转使官司勾当之人。”如有违反均要治罪。

元朝监察法规还把约束属吏作为监察官员的法定职责至治三年《振举台纲制》规定“风宪官吏不介己何以责人凡在台察并宜公勤奉职廉慎律身无添清要严行约束吏属毋令擅作威福若犯非违罪比常人加重。”当然在严格要求监察官员的同时也赋予了监察官员享受到了其他官员所享受不到的待遇。至元二十七年行御史台的御史大夫从从二品升为正二品。

3.元朝监察法规的评价

元朝统治者借鉴历代监察制度运作的经验建立了一套不同于前代的由中央到地方独立的监察体制,并且突破历代监察立法程式制订了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上第一部专门而完整的中央监察法规《设立宪台格例》,使中国的监察立法产生了质的飞跃。

它不仅规定了监察机关的性质、地位、与其他行政机构的关系、监察机构内部的关系、各类监察官的职权范围、监察事项上诉程序,而且还规定了监察官的选任、迁转及监察纪律和对监察官员的考核等规则等是封建监察制度发展和前代监察立法、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和总结,从而使中国封建监察立法在元朝出现了空前完备的景象,“可谓集一千多年来监察法规之大成”,标志着中国封建监察立法已达到较高水平。

中国古代监察法规的完备并非出现在汉唐盛世,而是出现在蒙古统治者入主中原的特殊时代。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蒙古统治者对监察立法的重视和对汉族监察官员竭力防范的结果,同时也反映出参政的汉族士人完善监察制度的政治智慧。元统治者在消极“附会汉法”的同时在法律上赤裸裸的采取民族歧视政策。元朝法律规定蒙古人、色目人和汉人犯法分属不同的机关审理。

在中央的蒙古官员犯罪须有蒙古人掌握的宗正府、刑部、御史台审理只有蒙古人主审后才能定案。地方的蒙古官吏犯法须有蒙古的达鲁花赤审理汉人和南人不得插手。虽然监察法规规定,监察官员可以上纠王侯将相下察文武百官。由于蒙古官僚犯罪可以依恃法律规定的种族庇护特权免受法律责任追究,所以监察对象就主要指向了汉人尤其是南人官吏。在元世祖时期就不时发生蒙古等贵族高官尽废台纲的事件,元朝末年伯颜专政时期更是如此。

元朝统治者制定了一套从中央到地方较为完备的监察法规,使得中国封建社会监察立法法典化初具雏形,从而将中国监察制度发展推上一个富有创造性的新阶段。元朝监察法规不仅是构建元朝监察制度的法律基础,而且为明清时期监察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基础,进一步丰富了中华法系的内容,在中国古代法律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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