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明专利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的第N+1年年费缴费不及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专利权人须从专利权授予当年起按时缴纳年费。”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明确指出:“自专利授权后的第二年起,年费应在前一年到期前缴纳。”由此可知,专利申请人在专利授权前无需缴纳年费,而专利权人需从授权当年开始履行年费缴纳义务。
在发明专利通过审查后,专利局会发送《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其中会注明需缴纳第N年年费以完成专利授权登记并领取专利证书。然而,在缴纳第N年年费并领取专利证书后,可能需在短期内缴纳第N+1年年费。这种情况可能导致同一专利在一年内需缴费两次。但部分企业选择在固定时间点集中缴纳年费,这种管理方式可能导致第N+1年年费未能按时缴纳,从而产生滞纳金。
为避免上述问题,建议在缴清第N年年费并领取专利证书后,及时登录“专利缴费服务”或“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核实第N+1年年费的缴纳期限,确保按时缴费以规避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