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现侵害技术秘密诉讼惩罚性索赔2.94亿元案

创新中国 2021-04-26 11:30:34

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秘密被侵犯,再次起诉4件案件惩罚性索赔金额合计2.94亿元,日前,原告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江南环保)起诉江苏科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江苏科行环保)、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刘怀平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创新是引领江南环保发展的第一动力

原告成立于2003年,主营环保脱硫脱硝装置的设计、研发、生产、施工、技术咨询等。20年来,一直致力于氨法脱硫技术的研发和实践,从2009年以来累计投入研发费用超过2亿元,研发的氨法脱硫工艺(简称江南环保氨法工艺)一直保持国内领先地位,处于世界前列,优于美国氨法工艺等。原告多次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国家重点新产品环保、清洁生产重点支撑技术、国家火炬计划产业化示范项目等国家级荣誉,具有国家环保甲级设计资质、石化医药化工工程甲级设计和环保设施甲级运营资质,是目前国内唯一具有超过400多个长期运行项目业绩的完全采用氨法脱硫技术的环保公司。公司已获得109项国内专利和159项国际专利,若干关键核心技术作为本公司技术秘密进行保护。原告以其精湛的领先技术和高质量的服务水平,在环保行业特别是氨法脱硫领域具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和极高的知名度。截止2016年,在火电厂环保产业脱硫工程机组容量排名前20家企业中,成为全面使用氨法脱硫技术的企业。

江苏科行环保等侵害江南环保技术秘密

原告表示,被告江苏科行环保一直使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技术,2016年以前不涉足氨法脱硫技术领域。其觊觎原告的先进氨法脱硫超低排放技术及其巨大创新利润空间,以利益诱惑等不正当手段,有预谋有步骤成体系大肆招揽原告业务各个环节的骨干人员,特别是掌握商业秘密的骨干。其唆使引诱这些原告的员工违反保密义务、保密及竞业禁止的约定,盗取披露原告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目前,在被告江苏科行环保、安徽科达公司、被告科达制造关联公司就职或提供服务的原告原技术骨干十几人以上。

原告认为,被告江苏科行环保以利诱等违反公认商业道德的不正当手段,通过原告的技术人员非法获取原告技术秘密,快速掌握氨法脱硫超低排放的核心技术并大量使用,迅速成为原告的直接竞争者。在(2019)苏01民初2893号案一审判决其停止侵权后,其继续实施侵权行为获得氨法脱硫项目。

据原告介绍,被告广东科达公司,2015年与江苏科行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江苏科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系被告江苏科行环保前身)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对赌协议),以18000万元人民币收购了江苏科行环保72%的股权。此后,其将江苏科行环保“氨法脱硫烟气末端治理”业务作为其战略发展方向,为被告江苏科行环保大规模实施侵权行为整合资源,提供人员帮助和资金帮助,广东科达公司还将傅某光、夏某峰、夏某汉等核心技术骨干安排到下属子公司掩盖身份,使被告江苏科行环保得以近乎疯狂地实施侵权行为。同时,广东科达公司享受了由此带来的巨额侵权利益。在(2019)苏01民初3365号案判决后,广东科达公司收购被告江苏科行环保中小股东的股份并进行2.5亿巨额增资。

原告认为被告刘某平,是上述系列行为的始作俑者。其有预谋有组织地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通过原告员工源源不断地窃取原告技术秘密等商业秘密,提供给江苏科行环保和安徽科达公司使用,实施大规模侵权行为。通过被告刘某平的操纵,被告江苏科行环保得以完成对赌协议的利润目标,从而从被告江苏科行环保套现18000万元。

由于各被告无需技术创新成本,其利用低价和原告同时竞标抢标,使原告在氨法脱硫超低排放工程中丧失了技术创新的竞争优势。自从2016年被告江苏科行环保在陕西榆林凯越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烟气氨法脱硫工程项目非法使用原告技术秘密以来,被告江苏科行环保等获得30多个氨法脱硫工程项目,攫取了巨大非法利益,据初步统计其非法经营额超过10亿元。已经给原告造成了超过四亿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同时,被告仍然在诱惑鼓动原告技术人员离职进入江苏科行环保或其关联公司工作,持续实施侵权行为,继续损害原告利益。

原告认为,原告氨法脱硫技术秘密价值巨大,在环保行业特别是氨法脱硫领域具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和极高的知名度,各被告有预谋有组织地利诱负有保密义务的原告各环节技术人员,还采取不任职方式、关联公司任职方式隐秘其身份,被告江苏科行环保在原告对中标的项目反复提出警告并刑事立案后仍持续大规模侵权,属于侵权主观恶意明显;被告自2016年中标《陕西榆林凯越煤化有限责任公司2×280t/h锅炉脱硫本体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实施侵害行为起,以侵权为业(氨法脱硫系其主营业务),其侵权手段恶劣、侵权次数众多,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侵权地域范围广、侵权规模巨大、侵权后果严重,侵权获利巨大,导致原告损失巨大,且在(2019)苏01民初2893号案一审判决其停止侵权后,其仍不收敛继续以侵权技术秘密进行投标,获得氨法脱硫项目,属于侵权情节严重。被告故意侵害原告技术秘密且情节严重,原告在本案中主张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我国推行惩罚性赔偿制度

董明珠董事长对“偷技术”、“挖人才”行为深恶痛绝,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大代表提案,使《刑法》追究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起点修改为30万元,刑期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这是我国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举措。

商业秘密保护专家孙佳恩认为,商业秘密是企业的“心脏”,弥足珍贵!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富”,无形资产!江南环保持续投入,研发成功氨法脱硫工艺,成为市场竞争的核心竞争力。技术秘密一旦被侵犯,将会造成数以亿计的各种损失。

今年3月3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依法责令被告提供其掌握的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原告的主张和证据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人民法院依法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数额的五倍确定赔偿数额。同时,从我国司法实践出发,先追究民事责任后追究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责任,将会成为常态。由此可见,我国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力度不断加强。

本案非常典型,未来在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后,将会成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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