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代购”你听说过吗?
近期,庭立方入驻律师-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苏春妹律师就接到一个涉嫌走私1900万免税货物的案子,当事人从量刑10年以上,成功获轻判仅5年!
一、案情简介2021年5-9月期间,被告人G某与L某共同出资“套代购”海南离岛免税商品后,在深圳某市场租赁的档口销售牟利。L某通过微信与“水客头”(招揽人员并利用其免税额度进行套购海南免税商品的组织者)H某某、Y某某、L某某、Z某某、F某某等人协商需要收购的海南免税商品的种类、数量和价格,在达成一致后,将需支付的货款和H某某等人的收款账户通过微信发送给G某,G某使用其名下银行卡转账支付货款后,H某某等人将免税商品邮寄至L某指定的收货地址,L某收货后销售牟利。G某还负责管理走私资金。
经调取2021年5-9月期间G某向H某某、Y某某、L某某、Z某某、F某某转账的支付记录并统计,G某走私海南免税商品共计人民币19036229元,经计核,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2449292.64元。
二、办案过程不同的是,这个案件我们前后出具了多份法律意见,且在第一次庭审后提交的书面辩护意见附了认定为从犯的类案判决,第二次补充起诉的庭审后,我们的书面辩护意见附了G某和L某在全流程上所参与环节的对比表。
三、办案思路对指控被告人G某与L某共同出资“套代购”海南离岛免税商品转售牟利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及证据均无异议。
对量刑提出如下意见:1.被告人G某虽有出资行为,但对资金的使用没有话语权,没有管理走私资金的行为。与同案人L某相比较,被告人G某在共同犯罪中既不掌握货源和销路,也不参与对进货和出货的品类、价格、数量等事情的讨论和决策,其出资行为和按照L某的指示转账货款的行为仅起次要及辅助作用,在整个走私链条中应认定是从犯,依法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
2.根据L某与G某的聊天记录显示,被告人G某仅根据L某的指示从事被动的转账工作,犯罪情节较轻,且是初犯,主观恶性不大,到案后有悔罪表现,愿意积极弥补过错,G某的家属已经预缴罚金。G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72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四、办案结果G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海南省岛内是有特殊的免税政策,每人每年有免税额度10万元,但是免税的商品只能够自己使用,是不能够二次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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