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男子上门讨债,女子无力偿还,被迫发生关系!网友:不讲武德

软声猫吟 2022-05-05 15:37:30

色字头上一把刀,钱没要到,还要坐牢!”浙江宁波,一男子刘某上门讨要欠款,而漂亮的余女士还不起钱,男子便动了色心,主动提出与之发生关系后相当于还款,数日后,再次讨债遭到女士的拒绝引发争执,最后,刘某因此被起诉。

01宁波男子上门讨债,女子无力偿还,被迫发生关系

余女士因酒店生意不景气,拖欠供应商刘某货款70000元,但约定还款时间到期后,余女士依然没有动静,刘某便拿着欠条上门讨要,期间,余女士给了刘某10000元并提出再次延期遭到刘某否定,刘某表示这次一定要拿钱,否则不会离开。

等了许久,余女士依然无法在短时间内凑齐70000元给刘某,刘某色心大起,便提出与余女士睡觉,要么就会天天来闹。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余女士答应了刘某。

数日后,刘某再次上门讨债,余女士认为自己在刘某第一次上门讨债时,已经按照刘某提出的方式还清货款,现在两人不存在债务关系,刘某认为那次提出的要求是答应延期还款,并不是交易。双方各持己见,无法达成一致,余女士报警处理。

面对警方询问,刘某供认不讳,但是认为双方纯属自愿,并未存在强迫手段。检方结合双方的口供,依然认为刘某的行为属于强迫。

在这起案例中,在余女士多次拒绝的情况下,刘某以“不还钱就不走”、“叫人闹事”、“要么发生关系,要么关门”等语言威胁余女士,这是余女士被迫答应的主要原因,这种情况属于“胁迫手段”,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在违背妇女意志的前提下,使用暴力手段,或者其他手段胁迫妇女就范,属于强 奸。

在整个过程中,虽然刘某并未使用暴力,余女士也未加反抗,但是他用言语胁迫,导致余女士不敢反抗,这就符合刑法中对该罪名描述中的其他手段威胁妇女,所以刘某恶意讨债过程中,存在违背妇女意志与之发生关系的情况。

02网友:不讲武德

“如果女方主动提出来的怎么办?有时候有些事,真的不要自以为是,尤其是不能违背妇女意志!”

“这一下货款没了,还得牢狱之灾。可能之前男的说了从了就免了其他货款,导致有后面的事。就算当时是交易之后,女的追溯还是倒霉的是男的。”

“如果男方坚持没发生过关系,过去一个月了,又没证据,该怎么判?”

“这个女的认为一次性生活抵偿了6万元欠债,男的认为不值6万元,所以引发后续的报警冲突。”

“不讲武德了,男的是法律意识淡薄,为自己的愚蠢付出惨痛的代价!”

“偷鸡不成蚀把米,这个男子这下亏大了。这男子既想占便宜,又想要钱,好事都叫你站了,不进局子都难!”

本案中,一是,刘某已经多次陈述过其与余某发生过性关系,第一要件证据确凿;二是,那么证明余某是否被违背妇女意志,则是本案的关键。虽然刘某到案后,坚持认为其没有使用暴力,余某也没有反抗,所以不构成犯罪。但这只是刘某对法律的错误认知而已。

希望本案例能起到一个警示作用,即当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务必要采用包括起诉在内的合法途径维权,切勿借机趁人之危,实施不法行为,否则法律定将严惩不贷!

03小编结语:

法律是公正的!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债主并不是爷儿,因为他人不能按时还钱,就可以趁火打劫,甚至提出超出法律保护范围的要求和做法。

法律是一把双刃剑,当一个人通过不法的手段来表达自己合法的诉求时,法律同样会制约这个人。

所以,我们一定要学法、懂法、敬畏法,通过合法途径去表达自己的合法诉求。

对此,广大网友们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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