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地方郡守的产生
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地方郡守是在英格兰郡区制的基础上产生的。
郡守产生于盎格鲁-撒克逊时期传统的地方治理模式,这一时期地方治理主要是郡、百户区和村三级。郡的起源十分复杂,也无统一的模式。
郡大约起源于七国时代。盎格鲁-撒克逊时期,郡的名称是shire,诺曼征服以后,威廉一世将shire改为county。
马克·布洛赫认为郡的形成与百户区相关,“基层组织是伴随着自由人组成的百户区法庭,在百户区之上是由不同数量百户区组成的郡”。
布洛赫在《封建社会》中的论述揭开了地方治理的第二级,即百户区。百户区一般由数个不等的村庄组成,下辖约100户自由民,百户区之下还有十户区。为了更好地维护法律和秩序,盎格鲁-撒克逊时期,每一个12岁及以上的男性都被要求参加一个承诺相互负责的十户区。
然而,作为中世纪更为基层的社会组织,村才是盎格鲁-撒克逊时期最为基础的社会组织形态。在郡、百户区、村的层级形态中,与之相对应的公共集会场所分别是郡法庭、百户区法庭以及村民大会。
郡内民众依靠这些集会场所行使自身的民众权利,同时郡法庭、百户区法庭和村民大会也成为培育地方治理的摇篮。
总之,这种三级行政方式,形成了英格兰初期的社会体系,而后在郡区制基础之上,才逐渐衍生出负责地方社会治理的郡守一职。
现在为止,研究界的科研人员认为郡守的开始原因大致有三个:第一种认为郡守起源于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郡长职位;第二种认为郡守起源于郡内早期地方官员———郡执行吏;第三种观点同样认为郡守起源于王国的早期地方官员,但不是郡执行吏,而是“国王的里夫”。
无论哪种起源方式,早期郡守的诞生都是各种地方官员不断磨合共生的结果。其原因在于郡守产生之前,管理地方事务的官员种类繁杂且多样,在地方事务管理过程中也未能形成体系。根据文献推断,可以确定的是大约在10世纪时,郡守开始出现。
到了埃德加统治时期,郡制稳固确立。“从埃德加开始,地方政府就已经发展起来。一方面,由于克努特将大片的领土权力交给极少数人,伯爵领地巩固起来。一个基础本不稳固的国王现在不得不面对强大的臣属的威胁。另一方面,郡守开始出现。
丹麦战争结束后的英格兰南部,位于威塞克斯的很大程度上以军事为特征的堡渐渐消失,堡内的财政和司法权力便集中在郡守手中。
与此同时,由于郡长时常不在郡内,因此增加了郡守的履职效能。从这个层面看,早期郡守的兴起目的更多是为了地方政府的集中化管理。
这一时期的郡守一般由国王亲自任命,贤人会议无权左右郡守的任命,郡守大多由直接依附于国王的军事贵族塞恩阶层构成,这有别于先前的郡长。至诺曼征服前夕,郡守已经基本取代了郡长,成为郡法庭会议的主持者和召集人,其作为国王在地方上的代理人角色,渐渐成为国王统治地方的工具。
二、盎格鲁-撒克逊时期郡守的职能表现
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地方郡守的职能是其最重要的身份特性。盎格鲁-撒克逊系郡守的职能与早期郡长的职能虽十分相似,却也不尽相同。这一时期,郡守的职能大致包括行政职能、司法职能、财政职能、军事职能以及公共服务职能五个方面。
第一,行政职能。盎格鲁-撒克逊系郡守的行政职能主要涉及郡守在郡政治理方面的履职行为。
第二,司法职能。司法职能同样是盎格鲁-撒克逊系郡守十分重要的职能之一。
在埃塞尔斯坦时代,维持郡内和平的是里夫,克努特时代维持治安的责任落在了百户区法庭身上,到了12世纪监督治安的人员才转变为郡守。
郡守的司法职能除了体现在郡法庭,在百户区也发挥了一定的司法作用。忏悔者爱德华统治时期,郡守曾主持召开过百户区法庭会议。另外,在赫里福德郡附近的沃姆洛百户区,郡守每年召开3次百户区法庭会议已成为惯例。
然而,并不是所有地区都受制于郡守的司法管辖,教堂以及主教人员一般会依仗其宗教身份获得司法豁免。例如,伍斯特的教堂和其他一些教堂就曾获得这种司法豁免,最多的时候有数百座教堂都不受郡守的司法管辖。
教堂中神职人员的司法管理主要由主教来负责。主教对神职人员行使管辖权时,被称为“基督的郡执行吏”。这说明在宗教领域,主教往往代替郡守行使必要的司法管辖权。
第三,财政职能。地方郡守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同时承担了王国的部分财政职责。郡守是国王的财政官员,在得到国王的指令后,征收国王要求的税款,并为国王提供财政服务。作为国王的财政代理人,郡守拥有已知最早的“国王的执行官”所拥有的权力,诸如王室租金、税款、服务和没收等管理事项,郡守的职位在郡中变得越来越重要。
那么郡守的收入又从何而来呢?郡守的收入主要来自其司法收入,或与其司法职能相关的收入。按照惯例,郡守可以每年从领地以外的地产中收取约几便士的庄园费。也就是说,庄园费和司法罚金构成郡守的主要收入来源。
另外,国王和郡守有时也会对收益进行一定比例的划分。例如,国王和郡守曾就索尔兹伯里的收益按照二比一的比例进行分配,这表明郡守在此地获得了原先伯爵“第三便士”的特权。
总的来说,郡守的财政职能限于与国王有关的财政税收的征收,并为王室提供一些财政服务,同时郡守可利用其财政官员的身份享有某些经济特权和额外收入。
第四,军事职能。在经常作战的年代,军事领袖是盎格鲁-撒克逊系郡守的又一身份。诺曼征服前,郡守的军事职能通常仅限于郡内事务。在英格兰西部边境的各郡,郡守曾指挥郡内民众对抗威尔士人的入侵,如同早些时候郡长领导郡民击退丹麦人一样。然而在军事作战前,需要有国王下达的官方的作战征召令。
1066年之前,军事远征通常被视为国王下达的征召,但在什罗普郡和赫里福德郡,征召令却是由郡守下达的。这反映了在某些郡中郡守的军事职能有所增强,代替国王实施军事征召也是其在郡内军事地位的体现。
在战争时期,郡守虽然总体负责郡内的安全和稳定,但有时也难保其在郡中的军事主导地位。征服者威廉就曾与伦敦和米德尔赛克斯的郡守埃斯加达成协议,内容是埃斯加郡守同意移交保卫城市的责任。
此外,郡守领导下的郡内军事作战行动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更多是一种军事义务的体现。正如肯布尔所言,郡守是郡内民兵组织和军事团体的天生领袖,而依据《末日审判书》记载,郡守在索尔兹伯里和赫里福德郡征召军事作战的人数虽然不像其他城镇的国王官员征召的人数一样固定,但显然是郡守实际需要的征召数量,且被征召的人员是指定的,如果郡民逃避征召的义务,就要被处以40先令的高额罚金。
这说明军事义务是盎格鲁-撒克逊时期郡内民众的基本义务。这一时期,郡更多是一个军事团体构成的行政组织,其中郡守担任了征召民众、领导作战、保护安定的军事职能。
第五,公共服务职能。郡守的公共服务职能是指为郡社会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尤指为王室提供的服务以及郡守维持“王之和平”的公共秩序。
首先,郡守为王室提供的服务之一即服务国王打猎。忏悔者爱德华在索尔兹伯里附近打猎时,那些备有马匹的上等市民组成国王的卫队;只要国王在,郡守就会派36个人跟踪国王的猎物———鹿,当国王离开时,郡守又会派24名骑兵护送国王到斯塔福德郡的第一个庄园中去。
事实上,郡守服务王室打猎的义务是自古代王国时期遗留下来的传统,在某些地方甚至演变成了每年一次的义务。有时候不只郡守,庄园也会联合提供此种服务,但也有通过支付给郡守一笔金钱以减免此项服务的情况。
例如,有些地方通过每年提供一匹马或支付4便士进而摆脱这种为国王服务的义务,类似的还有剑桥市民通过每年三次向郡守提供可供耕种的犁以减少相同的服务义务。这说明为国王提供公共服务的义务并不仅限于郡守,还包括郡内其他民众。
另外,提供公共服务的义务也并不是强制的,郡守或郡民可以通过向王室支付金钱或上交动产的形式部分或全部豁免其公共服务义务。
其次,郡守还有为郡内民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每年八月,郡守都会在赫里福德郡召集部分郡民,这些被召集的郡民三天负责收割,一天负责收集干草。最后,郡守有维持“王之和平”的公共服务的职责。“王之和平”的含义是指维护王国内的和平与安定,防止暴力。“王之和平”是在忏悔者爱德华统治时期通过国王的令状形式来实现的。
“王之和平”赋予了郡内民众的和平自由观念,如若有人威胁这种和平信念,则要遭到惩罚,而最常见的惩罚即处以高额的罚金。郡守是“王之和平”思想的重要宣告人,这意味着郡守代表国王宣告维持公共秩序的决心,如若有人予以破坏,则要向国王交付高额罚金。
简言之,盎格鲁-撒克逊系郡守职能较为多样。这一时期的郡守既是地方郡务的具体负责人,又是郡法庭的仲裁者;既是国王的财政官员,又是维持治安、领导地方民众作战的军事首领。此外,郡守还为王室和郡内民众提供一系列公共服务。
更为重要的是,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郡守凭借多样化的职能和国王的青睐取得了部分地方经济特权,使得一些郡守借机在郡内实施弊政,危害地方政治生态。然而,盎格鲁-撒克逊系郡守最突出的身份标识仍旧是地产所有人,这也是与后来的英格兰-诺曼系郡守最大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