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因通过人力资源公司发放员工工资,未代扣代缴个税,存在发票违法的行为被税务稽查并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州税稽罚﹝2024﹞24号 违法事实显示,经查,该单位通过人力资源公司发放公司员工工资452117.09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之规定,造成少代扣代缴2020年、2021年个人所得税46431.09元(计算过程详见个人所得税扣缴明细表)。
该单位在检查过程中明确表示现已无法配合税务机关将上述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补扣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该单位2020年、2021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46431.09元,现已无法补扣补缴的行为,处应扣未扣税款1.5倍的罚款,计69646.63元。
法律规定的应然:两种用工方式及各方开票纳税规定
在对各方税收风险、责任分析前,有必要对常见的企业故意混用或因不了解政策错误适用的用工模式进行基础法律关系及税收政策适用的分析界定。
(一)劳务派遣:派的是人,可选择差额计税
1.各方主要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1)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不低于两年的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的工资薪金发放以及社保缴纳由派遣单位负责。(2)劳动者接受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双重管理。。(3)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及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保等费用。(4)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
2.增值税处理
财税(2016)47号文首先呼应《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之规定,对劳务派遣服务进行定义,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满足用工单位对各类灵活用工等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开票类目为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费。
派遣方:增值税可以选择全额计税和差额计税两种计税方式,全额计税方式下,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可以就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计算缴纳增值税。差额计税方式下,两种开票模式,一种为就支付的工资、社保部分开一张普票,服务费部分开一张专票;一种为直接用差额开票功能,将服务费以及代发的工资社保等开在一张发票上,备注栏注明工资部分,税额栏只计算服务费部分对应增值税,服务费部分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用工方接受外部劳务派遣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就直接支付给员工的个人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
4.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在劳务派遣业务中,劳动者的个人所得税由派遣单位代扣代缴。
(二)劳务外包:包的是“活儿”,按照服务类别开具相应发票
1.劳务外包业务模式下各方权利义务分析
劳务外包是指用人单位(发包单位)将业务发包给承包单位, 由承包单位自行安排人员按照用人单位(发包单位)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内容的用工形式。主要特征:
(1)承包单位与所雇用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支配;发包单位不能直接管理与支配承包单位的劳动者,也不负担劳动者的社保费用。
(2)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约定将发包单位一定工作交付给承包单位完成,由发包单位支付承包单位一定的费用;
(3)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基于外包合同形成民事上的契约关系;
2.增值税处理
劳务外包,包的是“活儿”,与劳务派遣派的是人有区别,因此不适用劳务派遣差额征税等政策规定。劳务外包由劳务公司根据承接的“活儿”的性质,也就是服务的类别分别开具对应税率的发票,例如提供的是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则按照13%税率开具发票,提供建筑服务,则开具9%的建筑服务发票,提供的餐饮或其他生活服务的开具6%的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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