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1)最高法民申2434号案件中,鑫龙公司主张其对吴应波的债权时,因债务人长期失联,选择通过拨打其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催收。尽管电话未能直接接通,但鑫龙公司完整保存了通话录音及多次短信记录。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债权人向债务人实名手机号拨打电话的行为,即便无人接听,是否构成《民法典》第195条规定的“权利人主张权利”,从而中断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鑫龙公司持续性的催收行为已满足时效中断的法定条件。裁判突破传统“到达主义”的局限,确立“拨号即主张”规则,为数字化时代的权利主张方式划定新标准。
二、法律突破:从“到达生效”到“行为生效”传统司法要求权利主张需“到达”债务人,但本案裁判实现两大创新:
身份关联性推定手机号码实名制背景下,拨打债务人实名号码的行为本身即构成“向特定对象主张权利”。即使接听者非本人,亦默认该号码与债务人身份存在法律关联。行为效力拟制债权人持续性、有记录的拨号行为,可视为权利主张的“公示性表达”。只要具备“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和“可溯证据”,即产生时效中断效力,无需苛求“实际接通”。这一裁判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形成呼应:数据电文“应当到达”即视为有效主张,手机拨号行为符合数据电文主张权利的本质特征。
三、实务要点:数字化催收的证据攻防对于债权人而言,本案提供三重操作指引:
证据链的完整性优先采用运营商通话记录、短信等第三方存证渠道,避免自行录音的证据瑕疵。例如,鑫龙公司提交的录音中包含债务金额、还款期限等核心要素,形成完整主张链条。催收行为的连续性法院关注“年均3次”催收频率,建议每半年至少主张一次权利,避免因间隔过长被认定为“放弃债权”。技术手段的合规性使用具备时间戳、不可篡改功能的通讯工具(如公证录音系统),确保电子证据的司法采信力。对债务人则敲响警钟:实名手机号具有法律身份属性,恶意拒接或更换号码未告知债权人,可能被认定为“逃避债务”,加重法律责任。
四、规则重构:数字时代的权利觉醒本案裁判折射出司法对技术变革的深刻回应:
降低维权门槛传统“书面催告”成本高、效率低,而“拨号即主张”规则将手机变为“移动催收工具”,减轻债权人举证负担。倒逼诚信机制债务人需对实名号码的通讯行为负责,逃避接听不再成为“免责盾牌”。在建工领域,项目经理、监理方等关联人员的通话亦可能被纳入主张范围。技术理性与法律价值的融合裁判认可电子数据的公示效力,与《电子签名法》中“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同效”原则一脉相承,推动法律规则与数字文明的深度适配。结语最高法通过(2021)最高法民申2434号案件,以司法智慧破解“数字失联”困局。对于债权人,需构建“通话记录+短信+书面函件”的多维催收体系;对于债务人,则警示“沉默非金”,须以积极态度回应权利主张。此案不仅是个案规则的突破,更昭示着“数字正义”时代的全面来临——在手机屏幕的方寸之间,权利与义务的边界正被重新书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