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的认定标准

朝花夕拾的笔墨 2024-06-04 01:42:31
【每周一文】卖淫嫖娼的认定标准

01 卖淫嫖娼的概念

公安部公复字[2001]4号《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

02 卖淫嫖娼的认定

公安部公复字[2003]5号《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03 案例

王某进入酒店7楼大厅挑选了一名年轻女子,然后服务员将其两人带至712房间。进入房间后两人交谈了起来,女子问王某要1000元,王某还价800元,价格尚未谈好。这时,警察进入房间将两人带离。随后公安机关对王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王某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某与女子尚未谈好价格,也尚未发生性行为,无法认定双方就卖淫嫖娼主观上达成一致、客观上着手实施。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院采纳了王某的意见,判决撤销公安机关对王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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