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捷财经观察|无效同意与强奸罪的其他手段

张捷财经观察 2025-04-29 12:20:44

近日,一起发生在两年前的南昌锜某某强奸案因大同订婚强奸案的舆论发酵再度引发社会关注。该案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法院认定,女方基于确认恋爱关系的动机同意性行为,而男方事后拒绝确认关系,构成"动机错误下的无效同意",进而判定其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这一判决在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引发广泛争议。

据内蒙古晨报报道,该案中,双方发生关系时的视频、录音及聊天记录显示,女方存在主动挑逗行为。但法院认为,女方同意性行为的前提是确认恋爱关系,而男方事后拒绝,导致其同意无效。法官将"动机错误下的无效同意"直接等同于强奸罪中的"违背妇女意志",这一认定成为争议焦点。

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本案中,法院将"欺骗手段"(如假借恋爱名义)纳入"其他手段",但这一解释缺乏明确的司法解释支持,存在法律适用上的模糊性。

该案重新引发讨论后,舆论呈现两极分化。部分观点支持法院判决,认为此举可打击"渣男骗色"行为,尤其在婚前性行为普遍的当下,防止男性以虚假承诺骗取女性同意。反对者则强调"罪刑法定"原则,认为此类判决可能扩大强奸罪的适用范围,导致司法实践中的随意性。

若以欺骗手段获取性同意构成强奸,需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明确司法解释,而非由地方法院自行裁量。此外,民事赔偿或可成为弥补女方权益的途径,但刑事定罪需谨慎。

此案折射出社会观念的变化。过去,婚前性行为被视为道德禁忌,而如今已被广泛接受,但随之而来的是对性同意界限的重新界定。类似案件如大同订婚强奸案,均反映出司法实践在应对新型两性关系时的挑战。

法律界呼吁,针对"附条件同意"(如以恋爱、结婚为前提的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需通过司法解释或立法进一步明确。同时,对于利用感情欺骗行为,民事侵权赔偿或可成为更合理的救济手段。

目前,该案判决已引发对司法公正性与社会伦理的深度讨论。如何在保护女性权益与维护法律确定性之间取得平衡,仍需法律与社会共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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