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32岁女子黄女士找上记者,哭诉自己遭到了18岁小伙侵犯怀孕,对方却一点儿也不想负责......黄女士之前结过一次婚,但这一次婚姻是父母介绍的,彼此并没有感情基础。因为父母觉得合适,催着结婚,在还没有了解的情况下便步入了婚姻的殿堂。没想到的是,婚后才发现性格不合,经常因为一些琐事吵架。
没办法,这日子是过不下去了,两人走向了离婚。经历第一次婚姻的失败,让黄女士心力交瘁,之后一直是一人独居。直到碰上了小申,18岁的小申仪表堂堂,还特别幽默。经常能逗得黄女士哈哈大笑,跟他在一起,黄女士感觉自己都年轻了许多。于是,黄女士不可避免的动了心,欣然接受了他的表白。
两个人就这么成为了男女朋友,性格很合适,黄女士一度产生与之步入婚姻殿堂的心。可就是这个时候,两个人又因为一些事产生矛盾,小申不顾黄女士的挽留分了手。此时的黄女士已经在这段感情中付出了自己的真心,她不甘心就这么分手,多次发消息联系小申。试图重归于好,无奈小申不同意,还把她拉黑了。
失恋的痛苦让黄女士借酒浇愁,把自己喝得烂醉,大概是心有所想。在酒吧工作人员询问她家人的电话号码时,她脱口而出的是小申号码,就是这一次让小申送她回家。小申趁机侵害了她,她让小申离开,小申却没离开。悄悄尾随她进了房间,当天晚上,小申足足折腾了黄女士四次。两个月后,黄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不成想小申却不愿意负责。
再次拉黑她,黄女士不得不找记者,希望小申能提供抚养费。如果真如黄女士所说,小申是在违背她意愿的情况下,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她发生关系,那么小申的行为属于违反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QJ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QJ妇女、JT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QJ妇女、JY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QJ妇女、JY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LJ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问题是,小申真的在她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行与她发生关系了吗?待记者找上小申后,他却给出了完全不同的说法:“她把我害得好惨啊,我才18岁啊!”原来当时认识相恋的时候,小申表明了自己的身份,18岁的大学生。黄女士却隐瞒了自己的个人信息,32岁、已婚、有一个孩子,小申都不知情。
还以为她只是比自己大上几岁,直到在一起几个月后,无意间看到了她的身份证。才恍然发现她比自己大这么多,这个年龄以及娴熟的调情手段,小申立即想到她的感情史可能没那么简单。进行了详细调查,结果发现她不仅有过一段婚姻以及好几段感情,还有一个四五岁的孩子。年龄相差大也就算了,已婚已育,是他万万不能接受的。
如果他一开始就知道这些事,是绝对不可能表白,不可能跟她在一起的。两个人吵架也是因为这件事,随后在小申的强烈要求下,两个人分了手。没想到的是,黄女士对分手心怀不满,报警告他QJ。不过警察调查清楚后又把他放了,如果真是QJ,警察能放他走吗?
在QJ罪的认定中,对于妇女半推半就的情况,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关系怎样。发生关系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发生关系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于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如果“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QJ罪论处。
在这场闹剧中,黄女士报过警,警方却并没有抓捕认罪。不是调查出假推真就,那就是提供的证据不足,是否犯罪并不是凭黄女士一面之词。必须得有完善的证据链,能够完整地证明其犯罪过程,方可判定其有作案嫌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证据链的构成至少包括以下三个要求:一、适格的证据,二、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证明对象,三、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对案件事实排除了合理怀疑。缺一不可,不足以证明有罪,又不能证明无罪的应推定其无罪。
要真是QJ,估计他还在监狱里待着呢。再有两个人虽然发生过关系,但孩子不是他的,因为两个人都分开好几个月了,怎么会有一个多月的孩子?谈个恋爱差点把自己谈进监狱,说起黄女士,小申是有吐不完的苦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