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误以为他人抢劫将其刺死的行为如何定性?

梦魇啊 2025-01-09 16:27:11

抢劫罪,指的是行为人通过对财物保管人、所有人施展暴力、胁迫或其他足以压制其反抗的方法,公然、强行夺走财物,满足非法占有的目的犯罪行为。

抢劫罪侵犯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该行为不仅强行夺取、占有他人的财物,侵犯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同时在实施夺取财物的过程中,因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的身体、生命安全造成威胁、损害。

成立抢劫罪的犯罪主体不限于年满16岁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抢劫罪的,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出于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行为人故意实行暴力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或采取胁迫手段,完全剥夺被害人意志自由,或采取其他方式,类如用药物、酒精对被害人进行麻醉,将其拘禁,导致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境地,完成抢劫财物的行为,成立抢劫罪。

面对具备紧迫性、现实性,正在发生的暴力性犯罪,在无法及时向司法机关求助时,我国法律鼓励受害一方或他人为维护个人、他人或集体利益而制止不法行为。不法侵害人为了制止侵害发生,而对实施侵害的一方造成损害的,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这也即是我们常说的违法性阻却性事由之一的正当防卫行为,它意指排除构成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性事由。

正当防卫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在客观造成的结果上存在一致性,但不同于故意犯罪主观上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希望、放任,正当防卫中,防卫人的主观意图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自身、他人、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即使造成了受伤、死亡的结果,因其行为实质上为益于社会,具备正当性,而不成立犯罪。

在民事责任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同时,正当防卫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对于超出限度造成的重大损害,仍需要承担适当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中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从上述可知,抢劫罪侵犯的犯罪客体包含人的身体、生命安全,其为直接作用于人的暴力,迫使财物的所有人交付财物,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在遭遇暴力犯罪时,行为人采取防卫导致侵害人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

但当不存在抢劫行为,行为人出现错误判断,误以为他人抢劫而进行防卫,造成损害后果后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

张先生在某日凌晨5点骑三轮车外出采购,此刻两名男子出现在张先生身后,追上张先生并对其喊“不许动”。其中一名男子抓住了张先生的手,张先生挣脱后见其还要上前抓,一边大喊“抢劫”一边取出放在三轮车内的杀猪刀朝着抓自己的男子刺来,后该男子因为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两名男子分别为卢先生、伍先生,二人在当日发现停放在屋外面的三轮车不见了,看见张先生骑着三轮车路过,以为是自己丢失的车辆,随即想追上去追问查看。不料张先生因二人的举动心生恐惧,误以为遭遇了抢劫,用杀猪刀将卢先生刺死。

本案中,张先生拿起杀猪刀朝着卢先生刺去,造成了卢先生死亡的后果,但并不能成立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中,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生命权的行为,主观上对他人死亡抱有希望、放任的态度,恶意损害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张先生在凌晨5时独自骑三轮车行驶,被卢先生、伍先生两人追赶,且卢先生欲抓住张先生不放,导致张先生误以为遭遇抢劫,其用杀猪刀反抗的是出于维护个人生命、财产不受侵害,不应认定为故意杀人。

但同时,张先生的行为也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存在现实性、紧迫性,行为人能够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且出于防卫的目的而制止不法侵害行为。

案件中的卢先生、伍先生发现三轮车不见后,发现张先生骑着一辆三轮经过,遂追上去。二人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卢先生、伍先生不构成抢劫,实际上并不存在正在发生的,紧迫的、危险的现实侵害行为,而是张先生主观推测、想象的。因认识错误而实行防卫行为,张先生构成“假想防卫”。对于假想防卫,行为人存在过失的,按照过失犯罪处理,行为人不存在过失的,应当定为意外事件。

该案中,卢先生、伍先生追赶张先生的时候赤手空拳,在追上后,卢先生抓住张先生叫喊“不许动”外,并未实行暴力手段,二人也没有流露出抢劫的意图。在这种情况下,张先生因假想防卫而采取杀猪刀刺死卢先生的行为在主观上存在过失,属于应当预见却没有预见,未尽到注意义务,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结语

正当防卫要求确有存在现实性的危险、侵害行为,而非通过行为人的主观虚构、想象出的危险。当实际不存在危险情况行为人却实施了假想防卫行为,造成损害后果,行为人不存在过失的,按照意外事件处理,不属于犯罪。当行为人存在过失,应按照过失犯罪处理。

0 阅读:2

梦魇啊

简介:关注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