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征求《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明确: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款等应付工程款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与合同约定施工单位履约担保对等,原则上不超过合同价款的2%。因设计变更、施工工艺变更、材料价格变动等引起工程造价浮动超过合同价款10%的,应当相应调整工程款支付担保。
工程款支付担保有效期内,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或未按照规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资性工程款的,施工单位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或实行资金共管等方式,统一使用附件格式示范文本。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担保方式,施工单位不得拒绝。
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其他费用中列支。
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期限应与施工合同约定的包括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价款等价款支付期限保持一致。
遇到施工工期延期,建设单位应担保保证期限到期前30天及时办理延期手续。保证金额全部代偿后工程仍未完工的,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重新提交未偿付部分工程款合同约定比例的支付担保。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承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编者注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工程款相关法律法规:
国务院令第722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国务院令第712号《政府投资条例》
国务院令第728号《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工业和信息化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原文如下:
各市建委(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建设部、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拖欠企业账款和根治欠薪工作的决策部署,我厅对《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再次征求你们意见。请于5月20日(星期一)17:00前将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厅,如无修改意见也请反馈。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9日
附件:
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建设单位支付担保行为,有效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规定,现就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聚焦建筑领域工程款及时足额支付难点堵点和建筑企业发展诉求,加快建立健全建筑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切实维护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持续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作用,推动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多元共治格局;坚持平等自愿、公平守信原则,依法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推动形成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坚持风险可控、合理分担原则,有效发挥工程款支付担保增信作用,降低工程风险。
(三)工作目标。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款等应付工程款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履约支付。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与合同约定施工单位履约担保对等,原则上不超过合同价款的2%。因设计变更、施工工艺变更、材料价格变动等引起工程造价浮动超过合同价款10%的,应当相应调整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有效期内,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或未按照规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资性工程款的,施工单位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二)统一担保格式。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或实行资金共管等方式,统一使用附件格式示范文本。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担保方式,施工单位不得拒绝。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其他费用中列支。
(三)严格担保期限。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期限应与施工合同约定的包括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价款等价款支付期限保持一致。遇到施工工期延期,建设单位应担保保证期限到期前30天及时办理延期手续。保证金额全部代偿后工程仍未完工的,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重新提交未偿付部分工程款合同约定比例的支付担保。
(四)规范合同约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承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工程款支付担保形式、金额、提供时间等内容,并应将工程款支付担保文书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严格金融监管。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银行应在浙江设有经营机构,并取得有权上级机构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授权。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保险机构应取得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业务资格许可,并依法登记在浙江省的保险公司或取得总公司授权的保险分支机构,对同一承保主体的同一保险责任,保险机构不得出具与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类似且具有担保性质的函件,鼓励保险机构组成共保体,以提高抗风险能力。同一担保人不得在同一工程中同时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担保。鼓励担保人根据建设单位的信用状况,实行担保费率差别化。
(六)严肃信用监督。建设单位未按要求提供支付担保,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支付民工工资或恶意使用支付担保,担保人未按规定开展支付担保业务或未按担保合同履行担保责任的,记入相应单位信用信息,并向社会公开。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业务实行统一信息化管理,在“浙里建”平台收集和公布工程款支付担保相关信息。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住建设厅牵头,会同省人力社保厅开展工程款支付担保工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要明确任务推进的责任主体,压实工作责任,确保任务落实到位,有效保障农民工权益。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把推进工程款支付担保作为住建系统为企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工作内容,因地制宜制定配套细则,健全完善常态化常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强化政策宣传。各地要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载体、精准提供政策推送、咨询、解释,与工程价款过程支付、工程价款支付纠纷调解等工作相结合,为企业提供集成式服务。
附件:
1.工程款支付银行保函(范本)
2.建设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凭证(范本)
3.资金共管协议(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