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封,有一名男子逢先生在一家金店那里订购了一枚钻石戒指,当时预订的价格是20万元,刚开始的时候支付了四万元的定金,没想到,在第二天的时候,这家店的工作人员打电话过来跟男子说这枚戒指的价格搞错了,实际上的价格是258000元,钱都已经付了,既然现在才说价格不对,一下子涨了几万块钱,那对于这样的事情是不是算坐地起价呢?据了解到,男子冯先生是一名足球队员,并且从小就非常喜欢踢球,毕业后也是做起了足球教练,生活过的也是挺不错的,毕竟买了车,买了房,现在就差的就是一个老婆,所以父母给他介绍了一名女孩子,当时两个人谈的都是挺不错的,所以很快的就到了谈婚论嫁这一步了,然后他就去选了一枚结婚戒指证明,结婚戒指的寓意叫“幸运之神”,也就因为这一个称号,所以吸引住了男子的眼球。
当时这枚戒指的报价是30万元,可是店员也表示最低只能打八折,那就是需要24万,所以男子就跟人家讲价讲价,然后店员表示可以打到七折就是21万,可是男子只愿意出20万元,之后谈了好久,后面店员直接把老板叫过来,所以双方就将价格谈到了20万元进行了交易,开始的时候男子就交了四万元的定金,本来想着交了定金后,那这枚戒指肯定就是他的了,只是到时候去拿的时候付尾款就可以了,没想到第二天就接到了店员的电话,说当时价格搞错了,并且打完折都要258000元,对于第二天才打电话来告知这件事情,这是否店里面有问题呢?这样的行为是不是可以定义为坐地起价了。对于这件事情,如果店里面坐立起价的话,那又将会怎么处理呢?如果男子要求退还定金,那这样的行为是否合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有网友表示:既然当时已经付了定金,那肯定有钱买卖合同了,签了买卖合同的话,如果对方没能将这枚戒指按照这个价钱卖给你,那就是可以举报他的,因为他那样的行为就属于欺骗罪了。还有网友表示:至于店里面有这种工作上的疏忽,那也是他们自己的问题,如果遇到好说的人的话,你给人家相应的补偿,还说的过去,如果遇到不好说的人的话,直接可以强制性要求你将这枚戒指进行20万元的价格卖出来的,我不是说你现在坐地起价就可以了,就算你退定金,那也是有一个违约的行为的。所以在这件事情上,大家觉得这家店这样做是否合理呢?他这样做的话,将要承担什么样的赔偿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