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特别是第88条对股东未实缴出资的责任追究发生了重大变化,引起了较大社会争议。
为解决适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该批复明确指出,2024年7月1日之前的股东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行为应适用原公司法的精神,这为前手股东提供了抗辩的空间。本文由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章虎律师及团队,结合承办案件经验,依据新《公司法》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分析前手股东在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案件中的抗辩策略,并提出相应的法律依据与实务操作建议。
1.现行《公司法》第88条:“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已于2024年12月2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24日起施行,批复内容如下:
"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公平公正处理。
本批复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批复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这一批复的核心意义在于,尽管新的《公司法》规定了股东未足额实缴出资时的严格责任追究,但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发生的股权转让,仍应适用原公司法的精神,不应一刀切地要求前手股东对未实缴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而应依据出资期限、股东善意转让等因素,公正审理。
二、前手股东的抗辩思路针对最高法上述最新司法解释,前手股东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抗辩:
1.期限利益的抗辩
原公司法对股东的出资责任通常有更为宽松的处理空间,尤其是在股东未届出资期限时转让股权的情况下。前手股东可以主张,股权转让时出资期限尚未到期,因此其出资责任并未完全履行,责任追究应当以出资期限的届满为前提,而非转让发生时即立刻承担责任。
2.善意转让的抗辩
前手股东如果能够证明其在股权转让时为善意且没有逃避出资义务的行为,可以主张其为善意转让,不应对转让后的未实缴出资承担补充责任。特别是如果转让时已经依法履行了股东会决议、股权变更登记等必要程序,且未隐瞒未实缴出资的事实,法院可能会认为其不应对未实缴出资承担责任。
3.公平公正处理的原则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前手股东可以主张,股东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行为应根据原公司法的精神和公平公正原则进行审理。由于股东在新法实施前的转让行为应遵循原法精神,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合理判决,而非简单适用新法规定。
4.股东出资责任的分期履行与义务转移
若股东出资是分期履行的,且股东已履行部分出资义务,前手股东可以主张,未履行的部分责任尚未到期,因此不应承担未实缴出资的补充责任。如果股东与公司达成了分期出资的协议,且该协议未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前手股东可以依据该协议进行抗辩。
5.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追责时效
根据《公司法》和《民法典》相关规定,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追索行为通常受到时效的限制。如果公司未及时追索未实缴出资责任,或者追索行为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效期,前手股东可以主张时效抗辩,要求法院认定责任已经不再追究。
6.股权转让前后的责任转移约定
新《公司法》下仍然允许股东之间通过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责任的转移。如果股东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后手股东承担未实缴出资的责任,且该约定合法有效,前手股东可以主张责任已转移给后手股东,自己不再承担责任。
三、实务操作建议1.股权转让时的合规操作
1)在股权转让时,确保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充分合法,并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股东在转让股权时有未足额实缴出资的情况,应当在股权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后手股东承担未实缴出资责任,并要求后手股东签署相关保证承诺书,以确保股东责任的有效转移。
2)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确保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依法向公司和债权人公告股权变更事宜。如果公司章程要求股东会审批或债权人同意,务必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以确保股东责任的正式移交。
2.股东协议的完善
1)对于股东之间的责任划分,建议在股东协议中明确约定股东的出资责任,包括出资比例、出资时间表及未实缴出资的处理方式。如果股东计划转让股份,必须明确约定转让后的出资责任承担问题。
2)如果股东协议中约定转让后责任移交,且后手股东承诺承担未实缴的出资责任,务必确保此类条款的法律效力,以便日后出现纠纷时能够作为有效的抗辩依据。
3.尽量避免股东恶意逃避责任
1)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避免恶意隐瞒未实缴出资事实,以免债权人或法院认为股东转让行为是为逃避债务责任。股东应在转让前尽可能补足出资,或者与公司和其他股东达成协议,依法解决未实缴出资问题。
2)若股东有恶意转让股权并且存在规避责任的嫌疑,债权人或法院可能会认为该股权转让行为无效,进而追究股东责任。因此,股东在股权转让时,务必考虑债权人、公司和股东之间的合法权益,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4.定期审查公司股东出资情况
1)公司应定期审查股东的出资履行情况,特别是对于未按时足额出资的股东,应当及时提醒并采取措施催促其履行出资义务。如果股东未按期出资,应考虑通过股东会或法律途径追缴欠缴出资。
2)对于股东未实缴出资的情况,建议公司及时采取措施以避免后期出现股东转让股权时责任不清的法律纠纷。
5.尽早与法律顾问沟通
1)在股权转让前,股东应提前与公司法律顾问进行沟通,确保股权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尤其是在未实缴出资的情况下,如何合法转让股权并确保责任转移。法律顾问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避免因转让行为不合规而引发后续的法律责任。
2)另外,如果公司在发生债务纠纷后,债权人要求追究股东未实缴出资责任时,前手股东应尽早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自身的法律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抗辩措施。
四、综上所述股东未实缴出资的情形在公司实践中并不少见。尽管股东在股权转让时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和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责任转移,但转让行为必须依法合规,且所有股东在履行出资义务时都应谨慎操作。对于前手股东而言,确保股权转让协议和出资责任转移的明确性、合法性,并避免恶意逃避责任的行为,是确保自身不被追究责任的关键。
此外,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股东出资管理制度,及时追缴未实缴出资,以减少股东转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通过规范的法律程序和专业的法律支持,可以有效规避股东因未实缴出资所引发的纠纷,保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