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1之母张某1与姜某2原系夫妻关系,张某1与姜某二生育姜某1。后双方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协议书中涉及子女上大学费用的内容为,姜某1上大学(无论国内或国外)的费用由男方承担。姜某1于2022年至美国留学。后姜某2未按照约定支付姜某1大学费用,姜某1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某中院二审认为,本案系因张某1与姜某2离婚时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费用约定的履行问题而产生纠纷,本院主要围绕是否应当履行约定的抚养费展开评述。
张某1与姜某2在《离婚协议》中约定“2.女儿上大学(无论国内或国外)的费用由男方承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的相关规定,且该约定系张某1与姜某2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其他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此约定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就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承担抚养义务属法定义务作出的规定,但并不禁止父母对不属于前述情形的通过约定方式承担抚养义务。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上述条款时,姜某2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确知晓夫妻财产分割安排的基础上,仍自愿承担姜某1在国外上大学的费用,姜某2应当依约承担给付义务,这不仅符合相应法律规定,也符合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院对姜某1的相应诉求予以支持;对姜某2认为姜某1不再需要抚养,其不应支付上大学费用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对姜某2认为姜某1提起上诉超期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对一审法院相应的错误认定,本院予以纠正。
律师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承担抚养义务属法定义务作出的规定,但并不禁止父母对不属于前述情形的通过约定方式承担抚养义务。
本案中,姜某1虽已成年,但离婚协议书约定姜某1大学费用由姜某2承担,系离婚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姜某2应按照约定承担姜某1大学费用。
实务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父母对不满足法定条件的成年子女,不具有抚养义务。但如果成年子女的父母就该子女大学期间的教育费、生活费等相关费用达成协议,协议约定一方或者双方同意承担此部分费用,该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父母未支付抚养费的,成年大学生可以依据约定向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主张该协议约定的抚养费用。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成年大学生能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