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互联网法庭典型案例(五)吕某与某药房肖像权纠纷一案

北方法制报 2024-06-24 15:47:53

本报记者 广辉

吕某经营一东北农产品店,其为扩大宣传,本人出镜拍摄关于灵芝孢子粉从种植、收取再到制作、销售的解说视频,并将该视频发布在其个人经营的网络店铺中。2023年,吕某发现某药房在另一电商平台上关联使用该视频,关联商品与吕某经营销售的商品为同类商品,且价格更低。吕某认为某药房的行为侵害其肖像权,请求某药房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庭审中,某药房抗辩称该视频为电商平台自动关联,某药房并不知情。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无论某药房对该视频关联使用情况是否知悉,某药房未经肖像权人吕某同意,在经营销售的商品链接中使用吕某出镜拍摄的视频确系客观事实,其行为已经构成对吕某肖像权的侵害。因吕某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受到的损失或某药房因此获得的利益,故结合某药房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等方面综合考量,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时代,每位网络用户都有可能成为肖像权侵权的受害人,同样也可能成为侵权人。认定肖像权侵权包含“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和“行为人实施了利用他人肖像的行为”这两个构成要件,是否侵权不以其主观意愿作为判断依据。社会大众应当知悉、了解肖像权保护的相关内容,进而形成尊重他人肖像的文明法治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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