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时期女子的婚姻地位是经历了一个从较自由到较封闭的过程。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女子拥有相对自由的婚姻地位,而且离婚可以通过和解来完成。这一点使得宋朝女子的婚姻相对于其他朝代的女性而言,更加得到了重视。
宋朝时期,女子婚姻自由相当高。宋仁宗天圣年间,一次妇女起义就表达了妇女对于自由婚姻的要求。婚姻自由表现在女子可以自由选配偶。在史书中,有很多女子不满意自己的婚姻,甚至认为自己的婚姻是不幸的,因此,她们会选择自己喜欢的对象和离开原有的丈夫。宋朝晚期,文化程度提高的女子更是具有更强的自主意识,因此在婚姻中更加有主动权。
此外,在宋朝的离婚制度中,也有很好的维护女子权益的措施。宋代民间有与离婚有关的“七保十显”慣例,该制度是暂不离婚,但可以居住分离,病故遗嘱或赡养教子,以及男方在军旅打仗期间的保持婚姻关系等。通过这种方式,女子可以不用过于痛苦地在婚姻中陷入困境,而是在决定离婚前,先通过这些措施来化解矛盾,或是让对方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这样,女子在婚姻上就可以得到更多的维护和尊重。
不过尽管宋代女子婚姻自由和离婚制度有一定的优势,在宋代的后期,女子在婚姻中的地位却有所下降。出现了很多形式相似的保护男权的新制度和文化。例如,女子离婚需要男方同意,否则无法完成。男方有了可以离婚的理由之后,女子就变得更为容易受到歧视。同时,婚姻制度也逐渐变得更为封闭和僵化。许多女性不得不接受父母和亲戚的选择,与自己不情愿的对象结婚。
因此,虽然宋代婚姻自由和离婚制度在保障女子权利上起到过相当大的作用,但是在早期的自由状态被保守思想所驱动时,便开始出现封质化的趋势。从这个意义上说,宋代女子在婚姻中的地位仍然存在不平等,受到很多制度和术语的束缚。但目前的社会仍然需要继续推进平等的婚姻观念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