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王某在某电商平台购买某公司某型号智能马桶盖17个,支付价款15000余元。商品到货后,王某发现商品并不具备商家所宣传的烘干功能,遂以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为由诉至长春新区人民法院,请求退一赔三。庭审过程中,某公司承认王某收到的17个智能马桶盖无烘干功能。
法院认为,因某公司出售的17个智能马桶盖确无其宣传的烘干功能,致使王某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依法解除,某公司应当向王某全额返还货款。王某一次性购买的马桶盖数量明显超过普通消费者的正常生活需要,应当认为王某未因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意思表示,本案不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故对于王某请求某公司支付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裁判中,在个人和家庭等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主张,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