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女子到一家公司,担任带货主播,当初对方承诺每月40000元保底

软三岁 2022-11-01 14:11:46

浙江杭州,一女子到一家公司,担任带货主播,当初对方承诺每月40000元保底,上了5天班后离职,本应该拿到8000元的工资,结果没想到结算时,对方给的工资,把女子吓一大跳。4万元每月的保底工资,说实话,挺诱人的,要不女子也不会跳到这家公司,当然女子自身也有这个实力,在圈内算是小有名气。公司的李总,就是看中了这点,才邀请她加入公司直播带货。

按理说,女子有名气,公司给了工资高,自然会做得比较长久,只是没想到,计划赶不上变化,女子只上了5天的班,便离职了。至于原因,女子说过,感觉入职后,工作不开心,在精神上受到了打 压。离职后,女子粗略地给自己算过工资,九月份上班的天数是25天,相当于每天是1600元的工资,5天算下来,那就是8000元,这笔账很好算,上下的出入不至于差太多。

结果没想到,到了这个月,要发工资的日子,原本美滋滋的心情瞬间跌入了谷底,公司算出来的工资是2400元,这和8000元,整整相差了好几倍,女子想不明白,哪里出了问题?带着疑问找到了相关的负责人。那么对方又会给出什么样的理由?负责人说了,女子每天直播的时间没超过4.5小时,只能按全职的时薪来算,怕女子不理解,还发给她看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其中有一条是这样写的:每日直播时长为5小时,每周不超30小时,每日不到5小时则按时薪算工资,特殊情况除外。

既然公司有规定,女子不好说啥,但她质疑的是,入职以来,公司就根本没告诉她这一规定,不过让记者感到纳闷的是,女子自入职以来,公司也没有跟她签过任何的书面协议。原来,女子入职时,就了解过,这家公司在童装方面,做得比较好,出于信任,既然公司没有说要签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她也就没有在意。

随后,记者和女子来到了公司,接待的是直播负责人,对方表示对这事不太清楚,需要跟之前邀请女子来上班的李总沟通,但意外的是,无论怎么联系,始终未能联系上这位李总,女子无奈的表示,下一步将通过法律的途径进行解决。女子到公司上班,不管女子同意与否,作为公司,都是有义务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书面协议,要是女子自身原因,不愿意签定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公司可以参照《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第十九条二项规定 劳动者不愿补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继续留用,但应当向该劳动者支付应得的报酬,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也就是说,公司有权将女子劝离,至于工资报酬,或者相关的福利,应该支付,同样的,要是公司未按规定跟女子签订劳动合同。按照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按每人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 高不得超过3万元。意味着公司将会受到行政处罚,但并不局限于此,要是给女子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这件事中,双方未能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商,很明确过错在于公司。

规章制度中,其中有一条:每日直播时长为5小时,每周不超30小时,每日不到5小时则按时薪算工资,特殊情况除外。这一条怎么看,都让人觉得像是“霸 王条款”。所谓的霸 王条款,是指一些经营者为逃避法律义务、减轻自身责任而单方面制定的不平等格式的合同、通知、声明、门店通知或行业惯例,限 制了消费者的权利,严重侵犯了群众的利益。条款中规定,每日不到5小时则按时薪算工资,那么相对女子而言,按时薪算,就是变相地降低了工资,对女子不利,但该条款中并未规定,要是每日直播超过5小时,违反规定,公司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显然公司存在 逃避义务、减轻自身责任。即使该条款不属于“霸 王条款”,那么女子同样享有规章制度的知情权,在《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第七条中有明确规定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如实说明。也就是说,在女子入职时,公司应该告知女子,而不应该是在结算工资时,把规章制度拿出来跟女子清算。公司负责人采取了避而不见,冷处理的态度,想让女子自动放弃一大部分属于自己的工资,其实这样的做法,只会激起女子更强的维 权意思。支持女子通过法律的途径进行解决。在此,也提醒入职的朋友,上班后的头等大事,就是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要是遇到不合理的规定,应该及时提出,当然就算无法让公司妥协,自己也可以及时退出,并止损,避免后续的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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