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年前,老人购买了一套房子,并一直居住。让老人没想到的是,这套房子还没盖时,就已经被开发商"在建抵押"给了一家银行。因为开发商一直没有偿还银行贷款,老人买的房子办不了产权证。另外开发商还拖欠工程款,导致老人买的房子先后三次被法院查封。为了"一劳永逸",老人到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立即为自己办理房屋产权证。近日,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判决。
事件
买的商品房被两家法院查封
李先生今年 80 岁,2004 年春天,他在沙河口区一小区购买了一套产权房,面积 90 平方米,钥匙到手房子装修后一家人搬进新家。据李先生介绍,当初买房时自己不符合贷款条件,便拿出多年的积蓄,又从儿子那儿借了点,一次性付款。当时开发商为他开具了销售不动产发票,还痛快地交了钥匙。然而让李先生没想到的是,他购买的这套房子还没有盖时,就已经被开发商"在建抵押"给某银行,而且至今未"解押",导致他一直办不了产权证。
2022 年 2 月份,李先生的房子先后被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海事法院查封。原来,开发商欠三家公司的工程款,有优先受偿权。李先生购买的房子初始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因此被法院查封了。
李先生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向两家法院提出异议。经审查,涉案房屋确实是李先生购买并实际居住,两家法院裁定解除了对李先生房屋的查封。
因房子"在建抵押"又遭查封
去年,某银行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偿还贷款,并以李先生购买的房子"在建抵押"为由,又查封了李先生购买的房子,并准备拍卖受偿。着急上火的李先生再次委托王金海律师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查封异议,请求法院裁定解除"在建抵押"。王金海律师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在多种权利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其对于所购买房屋享有的物权期待权优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
经审查,李先生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解除对李先生"在建抵押"房屋的查封拍卖。
诉讼
起诉开发商要求办理产权证
为了"一劳永逸",李先生委托王金海律师将开发商和某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开发商立即为自己办理房屋产权证。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发商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法院缺席审理。李先生一方称:李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 88 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涉案房屋,开发商为李先生出具了大连市商品房销售(结算)专用发票,并将涉案房屋交付给李先生占有、使用。
同时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开发商在交付使用后 60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负责为买受人继续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
某银行称:不同意李先生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李先生购买的房子在建成之前就抵押给银行,银行对该房屋房屋享有抵押权,如果将涉案房屋产权办理在李先生名下,相当于剥夺了银行享有的抵押权。
判决
法院判开发商为老人办理产权登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李先生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开发商向其交付了房子,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李先生有权要求开发商为其办理产权登记。
尽管某银行与开发商有债权债务关系,但银行无权阻碍李先生要求开发商为其办理产权登记。近日,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开发商将李先生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李先生名下。
半岛晨报、39 度视频首席记者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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