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本是孩子们玩耍,大人们休闲散步的地方,但是在重庆某公园,发生了一起毁三观的事情,可谓是节操掉了一地。
任何人看到后都会无比地震惊、愤怒、心寒,不禁让人深思到底是坏人变老了,还是老人变坏了。接下来,让我们看看到底发生了什么。
本以为是“慈眉善目好爷爷”
6月28日,重庆的某公园像往常一样,热闹非凡,老人、年轻人、孩子都来公园休憩。
80岁的老刘(化名)更是公园的常客,因腿脚不便,而子女工作繁忙,经常由保姆推着来公园散步。
10岁的小燕(化名)也像往常一样,同父母一起到公园玩耍。
小燕来到公园后,看到了平时一起玩耍的小伙伴,非常高兴。
小燕就与小伙伴跑到了稍微远一点的地方玩耍,因为都是彼此熟悉的小朋友,小燕父母看到后放下戒心,并没有干预太多。
小燕与小朋友玩耍的时候,从远处慢慢过来了一个坐着轮椅的老爷爷,老爷爷满头白发,看着慈眉善目,非常地“和蔼可亲、平易近人”。
老刘过来后,看到小朋友们后,就“满脸和善”地与小朋友们搭讪说话。
也许,是因为老刘本身就是从事教师行业,善于与小朋友聊天,天真无邪的小燕与小朋友,看到老刘后没有躲开。
她们真的是听着“老爷爷”说话,但是谁也没有想这时悲剧发生了。
慈祥的外表下,掩盖着一颗肮脏龌龊的心
所有人都没有想到的是,坐在轮椅上的老刘,突然老刘用手抓住了小燕,将小燕抱到了自己腿上。
小燕意识到“老爷爷”抱她,本能的第一反应就是反抗,但是一个10岁的小女孩,哪有力气与大人抗衡,更何况是不怀好意的大人。
旁边的小朋友毕竟是孩子,社会经验少,阅历浅,都不知所措。
这时老刘一脸的坏相,将自己肮脏的手伸到了小燕的隐私处。
小燕的妈妈曾经告诉过小燕,不许陌生人碰自己不该碰的地方,这时小燕想到了妈妈平时叮嘱,开始使出浑身力气挣扎反抗。
但龌龊的老刘,即使已经80岁了坐轮椅了,仍旧色心未改,丝毫没有停手的意思。
旁边的小朋友都吓呆了,无法挣脱老刘魔掌的小燕,只能无助地大喊。
小燕的叫喊声吸引了许多行人,这时小燕的父母也赶了过来,老刘看人越聚越多,只能不情愿地松开了小燕。
小燕哭着告诉父母,这个“坏人”,一把抱住自己不松手,还摸自己的隐私处。
小燕的父母听到后,如晴天霹雳,火冒三丈地找老刘理论。
小燕的父母觉得不可思议,一个80岁的都坐轮椅的老人,还是一名人民教师,在外人眼里是品德高尚的人。
他本来是一个教书育人的老师?为人师表的怎么忍心对一个小姑娘下手呢?难道自己就没有女儿、孙女,最基本的同理心没有吗?
小燕的父母感觉要气疯了,走上前找老刘理论,没想到,老刘竟然连一点普通人的道德良知都没有,开口就骂人,骂的还挺难听。
更卑鄙无耻的是:竟然倚老卖老地威胁小燕的父母,对小燕父母说:“你打老子”。
小燕的父亲气得已失去理智,要动手教育一下这个为老不尊,不配当老师的老色鬼。
周围的群众见状,就给小燕父亲拦了下来,并劝说:“因为这样一个老色鬼,把自己再弄进去多不值得,报警解决吧,要相信法律”。
地狱空荡荡,恶魔在人间
警察来了了解情况后,就将老刘带到了公安局,小燕及父母也配合到公安局去做了笔录。
据知情人说:“老刘这种下流肮脏的行为不只这一次,有过很多次,而且多次被处理,名副其实的惯犯,人老了还色欲不减地老色鬼”。
这真是印证了,一句话:“不是老人变坏了,而是本来就坏的人变老了,蛀虫永远都是蛀虫”。
老刘事件不禁让我们深思,面对这种人法律该如何处罚,来更好的保护未成年的人合法权益?
老刘是否因为自己年龄大而且坐轮椅,就可以倚老卖老逃避法律的制裁?
«——·以案释法·——»
老刘是否构成猥亵儿童罪?
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
从犯罪客观方面分析:行为人为了刺激或者满足自己的性欲,用抚摸、亲吻及搂抱等除性交以外的方式,对儿童实施淫秽行为。
从犯罪主体方面分析: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会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这不禁让人们疑问,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到底是多大?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猥亵儿童罪不属于《刑法》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罪名。
因此,猥亵儿童罪年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就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从犯罪主观方面分析:行为人为直接故意,即具有猥亵儿童,满足自己淫秽私欲的直接故意。
从犯罪对象分析:被猥亵的为儿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无论男孩还是女孩,都可以成为受害者。
具体到本案中:老刘作为80岁的自然人,符合构成猥亵儿童罪的犯罪主体。
老刘将小燕抱到自己腿上,并用手摸小燕的隐私处,来刺激或满足自己的性欲,符合猥亵儿童罪的客观行为。
小燕是未成年人,刚刚满10周岁,属于猥亵儿童罪中的被伤害对象。
老刘将小燕抱到自己腿上,并抚摸小燕私处的行为,属于直接故意,明明知道不应该这样做,但为了刺激或满足自己的性欲而这样做。
讲到这里,又有人会提出疑问,是不是老刘年龄太大了,意识已经不清楚了,是不是不是故意的,自己也不知道自己在就做什么呢?
我想答案是否定的。
从老刘的行为表现判定:虽然老刘已经80高寿了,但绝对是一个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主要原因如下:
看到小朋友可以凑过去和小朋友聊天;
将小燕强行抱到自己腿上,任小燕如何反抗都不松手,还用手摸小燕隐私处,小燕大喊,人多了聚集过来,才松开;
在小燕父母上前理论时,还倚老卖老,骂街并威胁小燕父母,让小燕父母打他。
这些行为均表示老刘是一个具有清晰辨认能力和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
老李之所以能做出这种违反人伦,伤害小姑娘的行为,因为他根本没有道德底线,思想肮脏,行为下流,无论多大岁数,都思想龌龊,通过下流的手段满足自己的性欲。
综上所述,老刘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
接下来,让我们谈谈对老刘的行为该如何量刑?
根据《刑法》【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刑法》规定:如果在公共场所,例如商场、公园、街道等地方,猥亵儿童应加重处罚。
具体到本案中:老刘在公园中将小燕抱倒在自己腿上,摸小燕隐私处,公园属于公众场所,因此,在量刑上应该对老刘加重处罚。
这时,又有人会提出疑问,老刘都80岁了,法院会轻判吗?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规定:已满七十五岁故意犯罪的,法院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
《刑法》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所以,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犯罪,并不是必须减轻或从轻处罚。
具体本案中:老刘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罪属于故意犯罪,不适用“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虽然,老刘已经七十五周岁以上,但是他故意犯罪,而且是在公众场所公然猥亵儿童,犯罪情节恶劣。
同时,据知情人透露他的行为不止一次,根据老刘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法院根据自由裁量权完全有理由不予减轻或从轻处罚。
«——·结语·——»
社会上猥亵儿童的案件,屡禁不止,此种事件的发生让人非常的心痛,小姑娘本来的天真烂漫的年龄,却无端受到此种伤害。
这对一个家庭来说肯定是巨大的打击,父母陷入深深地自责,对孩子而言,此种身心伤害,不知道会不会对以后成长产生不利的影响。
我们谴责老色狼的同时,还是应该深度地思考,如何避免此种悲剧发生,如何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应加强对保护未成年人、惩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社会也应该多弘扬传统道德,为未成年人好的成长环境。
最后,还要提醒父母们,平时要多多提醒自己的孩子,远离陌生人,好好保护自己。
各位看官,您对此案件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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