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土地(包括农用地在内),广东长安集团被行政处罚

粤事粤精彩 2024-06-21 00:06:06

近日,据信用中国(广东)网站-信用公示-行政处罚专栏公示信息显示,广东长安集团公司非法占用土地,违法事实为:

经查实,你公司未依法批准,于1997-1998年期间,擅自占用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社区大新围“土名”处集体土地建设厂房和道路(该地块已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标图建库号44190041946、44190041947、44190041948、44190041949)。经实地测量,标图建库面积为74999.2平方米,其中合法用地面积为36347.2平方米、违法用地面积为38652.0平方米。违法用地中地类为未利用地4452.9平方米、建设用地6034.8平方米、农用地28164.3平方米,符合长安镇国土空间规划(符合2010-2020长安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实施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图源:信用中国(广东)

2024年05月07日,东莞市自然资源局长安分局依据下列证据对广东长安集团公司非法占地行为作如下处罚:对非法占用已纳入“三旧”改造范围内的38652.0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5元处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9326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三旧”改造项目违法用地处罚申请表》;2.盛安产业中心“工改工”项目违法用地的情况说明;3.广东长安集公司身份证明材料;4.土地利用现状图、国土利用空间规划图、现场勘测笔录及土地勘测报告书、现场勘测图;5.现场照片等材料;我分局于2024年4月2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了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公司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修订)第三十条以及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三旧”改造标图入库和用地报批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1〕935号)《关于清查违法用地处罚标准的复函》(东府办复〔1997〕415号)《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东府〔2009〕144号)的相关规定

图源:天眼查

据天眼查公开信息,广东长安集团公司,成立于1989年,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是一家以从事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14917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陈建平。该企业由东莞市长安镇经济联合总社实际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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