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首语|王力:化解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的思考

银行家杂志 2024-02-22 15:10:24

2023年10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及时处置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同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统筹化解房地产、地方债务、中小金融机构风险。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金融监管部门提出了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坚决打好攻坚战和持久战,重点是加快推进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一是坚持稳妥有序,二是分类精准施策,三是深化标本兼治。本文就化解中小金融机构风险提出若干思考。

中小金融机构风险成因分析

中小金融机构风险是金融体系内在规律和外部环境变化共同作用的结果,有其存在的客观性和必然性。对于中小金融机构等信贷机构而言,几乎是完全同质化的产品服务,彼此之间竞争的焦点是资金成本价格和主体信誉。因此,从理论上讲,金融领域不同规模机构之间竞争更激烈、分化更为突出。但不同于西方发达经济体的自由市场发育模式,我国从计划经济转轨而来的金融体系特别是银行体系天然具有封闭排他性,城商行和农商行空间分布最为典型,通常某个行政区域仅有一家法人银行机构。在过去经济高速发展阶段,地方中小银行及其他中小金融机构或多或少坐享了金融牌照和稀缺身份带来的特殊“红利”,从而导致中小金融机构忽视了自身竞争力和风险管控能力的培养提升。

中小金融机构内部治理和风险管控缺失。过去几年出现的金融机构特别是民营资本控股机构破产事件,暴露出中小金融机构内部治理和风险管控机制的缺失。由于历史原因,脱胎于信用合作机构的地方城商行和农商行,股权结构呈现出股东数量众多、高度分散特点,“僵尸”股东信息失联、股东身份虚假不明确等情况时有发生。“三个和尚”的产权状况导致股东难以有效行使权力、监管约束管理层。民营资本占比高的中小金融机构治理体系缺失,进而成为部分机构进行“资本运作”的招牌幌子,甚至出现被少数股东控制或者内部人控制的情形。部分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成为金融腐败的高发地带,一些地方政府从政绩或地方利益出发,没有切实履行应尽的最终“监护人”职责,甚至包庇纵容中小金融机构的违规活动。还有一些中小金融机构,风险资产的来源是为地方违规举债行为的埋单。

中小金融机构内部分化日趋突出。地域性中小金融机构同所在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息息相关,进入新发展阶段,区域经济分化趋势直接反映出地方金融机构的分化差异。以头部上市城商行为代表的优质金融机构,资产质量和经营状况遥遥领先于包括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在内的全国性金融机构。但大部分地处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金融机构受所在区域经济产业波动影响较大。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资产分布具有“民营经济领域比重高”“中小微企业、个体经营者比重高”和“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领域比重高”三高特征,以及信贷投向“区域过度集中”“行业过度集中”和“大客户过度集中”三集中特征。中小银行受制于展业区域加之自身负债端资金成本偏高,更加偏好高风险高收益资产。

中小金融机构跟不上技术进步的脚步。从技术进步带来的竞争格局演进来看,中小金融机构处于愈发不利地位,无法在短时期扭转竞争劣势。过去十年由移动互联网巨头引领的互联网金融大潮对传统金融机构造成了巨大冲击,其中原本处于金融服务稀缺地区的农村金融机构和边远地区地方银行受到的冲击最为严重。金融资源原本匮乏的农村边远地区,因为移动互联网应用的普及导致本地居民可以更加便捷地资产配置,进而导致资本外流,使地方金融雪上加霜。

中小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相对滞后。中小金融机构特别是面向广大终端用户的银行机构,数字化转型成为市场竞争的关键因素,地方中小银行在这一领域远远滞后于大型银行。众所周知,金融机构信息技术投入带有显著的规模效益和边际收益递增效应,中小金融机构缺乏应用场景难以承受试错成本,许多一、二线中心城市之外的地方金融机构招揽不到高端IT人才,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进退维谷,与业内大机构之间形成数字鸿沟。

中小金融机构补充资本渠道不畅通。地方中小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等体现资产健康状况的监管指标普遍弱于大型金融机构,但在补充资本渠道方面又处于十分不利的境地。目前国内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工具主要包括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发行股票、可转债、优先股和永续债等补充一级资本,以及发行二级资本债补充二级资本。但现实情况却事与愿违,目前仅有不足70只境内外上市银行股票,不足50只属于中小银行并且高度集中在中心城市头部机构,对缓解广大中小金融机构资本饥渴状况来说不过是杯水车薪。

化解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的建议

一是妥善处置中小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对于问题中小金融机构应治则治、可救必救,无法救助的应果断关停并转,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消弭中小金融机构信用风险事件,将对可能造成的经济社会影响特别是金融体系内部风险传导的负面效应降至最低。救助中小金融机构要标本兼治,建立风险管控长效机制。监管部门应大力推广应用先进的金融科技手段,构建中小金融机构业务资产风险动态监控体系,对风险形成过程实时动态掌控,有效规避同类风险重复出现。对处于经营困境的中小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应创造条件拓宽其融资渠道,切实解决其融资需求。建设功能完备的不良资产转让交易市场,发挥AMC等特殊资产投资机构作用,引导其介入中小金融机构特别是信贷机构风险处置行动。完善市场化的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化解处理机制,让参与救助的国有资金和社会资本实现顺畅退出。

二是稳妥推进中小金融机构的重组整合。金融主管部门特别是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地方金融机构小而散的特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稳妥推进中小金融机构的重组整合,优化布局提升行业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对经济环境欠佳、经济实力薄弱的地区而言,要积极探索改变中小金融机构划地为牢的经营观念,将规模体量偏小的县域地市机构合并形成若干省级规模的金融机构,努力打造地方金融机构的“航空母舰”或“联合舰队”。要规范地方中小金融机构跨地域经营和无序扩张,鼓励行业之间开展跨区域合作,实现互利共赢。推进重组整合要兼顾各方利益,防止“拉郎配”,避免正常机构被困难机构拖累形成新的风险事件。

三是规范完善中小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在规范中小金融机构经营乱象时,要把促进金融机构内部治理和完善监管摆在突出位置。在完善地方金融机构内部治理过程中要加强党的领导,强化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党建引领作用。在金融领域反腐倡廉斗争中,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全面开展警示教育活动,要打造政治意识坚定、风险责任到位、专业能力过硬的管理团队。在救助中小金融机构过程中,要实现“注资、注制、注智”三同步,在注入新鲜血液的同时要彻底理顺地方银行长期以来存在的股权结构混乱状况,优化中小金融机构的资本结构。要完善中小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机制,有效实施对股东方、管理层的监督约束,保障其依法合规经营。

四是探索中小金融机构的特色经营之路。中小金融机构应扬长避短将品牌资本劣势转化为组织人员和网络渠道优势,在做深、做细现有业务的基础上开拓金融服务新领域,避免同大型金融机构进行不必要的恶性竞争。中小金融机构可充分利用机构网点和属地优势,同全国性金融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合作,发挥金融服务分销渠道和客户服务网络作用。地方金融机构要立足服务本地实体产业,持续发挥服务地方中小微企业、普通居民和“三农”经营者“娘家人”角色,做实、做细本土化业务筑牢业务客户“护城河”。监管部门应积极协调外部资源帮扶中小金融机构强化信息化、数字化建设,补齐金融科技领域短板,持续提升经营效率和风险管控能力。

《银行家》杂志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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