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市场监管局提醒→

觅节节节 2024-10-25 20:34:43
10月25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规范使用商品条码的通告↓↓↓

商品条码是商品的“身份证”,一般印在商品包装上,或将其制成条码标签附在商品上,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使用商品条码,是提高企业在产品生产、仓储、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部分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知道在哪里申办条码或存在使用商品条码不规范现象,如:商品条码与商品信息不符、商品条码已注销、商品条码信息已过期、委托加工产品商品条码使用错误、未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商品条码相关信息、商品条码设计不符合国家标准等问题。现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提醒相关单位: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如需使用商品条码可登录“贵州省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线上服务平台NQI(https://gzt.amr.guizhou.gov.cn/)”或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贵州分中心申请(联系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头桥海马冲街111号物品编码办事大厅;联系电话:0851-86511642)。 二、商品条码使用单位应及时维护商品条码信息,保持商品条码信息与产品准确对应。设计商品条码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 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GB 12904-2008)、《商品条码 储运包装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GB/T 16830-2008)、《商品条码 128条码》(GB/T 15425-2014)等国家标准的规定。三、商品条码使用单位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四、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商品条码使用单位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避免所使用的厂商识别代码因超期被注销。五、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同时可通过中国编码APP扫码查验条码信息与商品是否对应。如果经查验,供货商品为非法使用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应拒绝进货、销售。六、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非法使用或未正确使用商品条码的,责令改正,根据不同情况处以罚款。全省广大经营主体及消费者发现商品条码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或12345举报。请商品条码使用单位务必加强条码信息管理和维护,正确使用条码,销售者及时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贵州省市场监管局

编辑:杨小旗 编审:谭 虎 总监制:刘 瑾

毕节发布投稿邮箱:bjrbxbj@bjrb.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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