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旗下子公司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因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问题,收到了黑龙江监管局下发的警示函。
据悉,龙建股份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此次问题主要是将公司与贵州鑫泰和劳务有限公司因劳务分包纠纷形成的应收款项减值计提情况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经查,公司原会计处理不审慎,会计差错更正依据不充分,导致相应年度财务报表信息披露不准确。
这一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尚云龙、时任董事长及时任总经理田玉龙、时任总经理宁长远、时任总会计师赵红革、总会计师于海军、董事会秘书闫泽滢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按照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尚云龙、田玉龙、宁长远、赵红革、于海军、闫泽滢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在与贵州鑫泰和劳务有限公司因劳务分包纠纷形成的应收款项减值计提情况中,原会计处理表现出不审慎的问题。具体而言,从 2012 年 3 月公司与鑫泰和签署《工程劳务施工合同》后,因鑫泰和施工中的严重质量问题中途退场,公司前期已支付材料预付款及工程款,形成预付账款。截至 2015 年末,预付金额合计 42,685,581.07 元。2019 年,公司因支付鑫泰和上游供应商欠款 558,790.28 元,预付金额合计 43,244,371.35 元。公司虽已将预付账款全部调整到应收账款,并按客户性质及实际账龄计提了坏账准备,但会计差错更正依据不充分。例如,在账龄计算上,公司是按照实际形成预付账款起连续计算,这种方式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使得坏账准备的计提缺乏足够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由于公司在与贵州鑫泰和劳务有限公司的应收款项减值计提方面会计处理不审慎,直接导致了相应年度财务报表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的这一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信息披露中,未能准确反映出应收款项的实际情况以及坏账准备的合理计提,使得投资者无法获得准确的财务信息,可能对投资者的决策产生误导。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尚云龙、时任董事长及时任总经理田玉龙、时任总经理宁长远、时任总会计师赵红革、总会计师于海军、董事会秘书闫泽滢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不准确的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黑龙江监管局对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此次监管措施是针对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在与贵州鑫泰和劳务有限公司因劳务分包纠纷形成的应收款项减值计提情况中,原会计处理不审慎、会计差错更正依据不充分,导致相应年度财务报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问题。公司时任董事长尚云龙、时任董事长及时任总经理田玉龙、时任总经理宁长远、时任总会计师赵红革、总会计师于海军、董事会秘书闫泽滢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黑龙江监管局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尚云龙、田玉龙、宁长远、赵红革、于海军、闫泽滢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这一措施旨在促使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司及相关人员需在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30 日内向黑龙江监管局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事件对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在财务方面,由于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公司多个年度的归母净利润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变化,虽然整体上未导致公司已披露的相关年度报表出现盈亏性质的改变,但这种调整无疑会影响投资者对公司财务状况的评估。同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也进行了相应调整,这可能会引起债权人、合作伙伴等对公司偿债能力和经营稳定性的重新审视。
在市场形象方面,此次事件可能会使公司在投资者和市场中的声誉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信息披露不准确的问题被监管部门指出并采取了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这可能会让投资者对公司的管理水平和诚信度产生质疑,从而影响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