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议题
专场一:工业废水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专场二:城镇污水与污泥处理
专场三:盐湖提锂与新能源产业废水处理当前,外部环境的变化带来了越来越多的不利影响,我国在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方面正面临着艰巨的挑战。
工业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力量。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了《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明确提出要“从源头上遏制乱检查、减少入企检查频次,杜绝随意检查”。同时,生态环境部在2024年也先后发布了两次通知,强调不得随意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禁止为突击完成年度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而采取限产停产措施。
结合过去一年中党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频繁召开的经济工作会议和财政刺激政策,可以看出国家在优化营商环境、提振市场经济方面的坚定决心和强大力度,规范执法的必要性愈发凸显。尽管空气质量总体上有所改善,但与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明确指出,到2027年,全国细颗粒物的平均浓度要降至28微克/立方米以下,各地级及以上城市力争达标;到2035年,细颗粒物浓度要降至25微克/立方米以下。目前,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已进入深水区,改善的难度显著增加。因此,一方面需要规范执法,减少对企业的干扰,降低入企检查的频次;另一方面又要确保环境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
落实有法可依,不断完善法律标准体系,确保实事求是、宽严适当。各地应根据经济发展和环境管理的实际需要,基于国家法律体系、相关标准和工作指导文件,持续完善由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条例、规定、办法,以及锅炉、工业、机动车、扬尘、油品储运销、餐饮、垃圾焚烧、汽修等各类人为排放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技术规范组成的地方法律标准体系。法律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应聚焦解决污染源管理中面临的实际问题,弥补管理短板,并以守法的经济成本和环境效益为关键指标,评估各类法律标准条款的可行性,确保宽严适当,符合地方发展的实际需求。
坚持依法执法,严格依据法律进行检查,以提升执法的权威性、公正性和灵活性。执法活动应严格遵循法律标准和条款,确保执法的权威性。同时,加强跨区域的执法协调和监督机制,统一执法标准,确保同一地区的相似污染源适用相同的执法标准,以提高执法的公正性,避免因不公正执法导致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在具体案例中,执法检查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综合考虑责任主体的主观意愿、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合理作出处罚决定,以增强执法的灵活性。
加强对工业企业的合规指导和技术支持。面对众多法律法规和标准,一些企业缺乏专业技术团队,难以全面了解法律要求,许多污染问题并非责任主体的主观意愿所致。因此,建议各地根据本地工业企业的实际情况,分类别、有重点地开展技术培训,积极推进“进万企、解难题、优环境、促发展”的工作,体现政府部门的服务宗旨。如有必要,可引入专业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若企业在此后仍出现违法行为,再依法进行处罚,做到“先教后惩”,这将有助于企业实现规范发展,缓解企业与管理部门之间的矛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提升执法效率也至关重要。要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强化科学性和精准性,提高执法检查的效率。针对工业污染源管理,明确各级别和各部门的责任分工,确保权责一致,减少“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情况。加强对执法检查人员相关法律法规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确保执法检查人员能够系统、准确地提出指导意见,而不是零散、模糊、主观地开展执法。同时,执法检查人员应能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务实的整改建议,以实现减少检查频次与有效管理企业的双重目标。
为了实现高质量和绿色发展,我国必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统筹,强化高水平保护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坚持依法治污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实践,减少对工业企业的检查频次也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在这一趋势下,生态环保工作对管理者的治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不断深入学习和思考高质量发展理念,探索具体化、多样化的实践方式,将高质量发展理念真正融入环境治理实践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