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语说“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其实从古至今都是如此。
无论是原始部落的分配秩序,还是国家和地区形成之后的社会秩序,规则与制度都是保证区域平稳运行的第一要素。
随着社会发展和时代演进,逐渐形成法律体系,违法就会受到惩罚。
法律作为人类社会的最低行为准则,惩罚方式众多。
仅是死刑在古代就有很多种,但嫌疑人被处决后,大都允许家人收尸,但在现代社会,被处决后的犯人却不能随意还给家属,因为遗体还要做这样的处理。
中国死刑的人道主义化死刑对于中国而言有数千年的背景,民主社会虽然在不断发展,但中国始终没有像西方国家一样放弃死刑。
因为从目前的情况看,保留死刑恰巧是现阶段保证受害者安全的必要做法。
与此同时,中国的死刑也在不断充实人道主义特色。
人权是身为“人类”这一群体天生就具备的权利,即使是罪犯,其作为法律上的人格依然完整。
况且保障人权是对于法律而言最终的价值取向,在对待死刑犯时,同样也应该注意人道主义的转变。
在死刑执行之前,我国依然会保证罪犯应有的相关权利。
首先,身为罪犯有资格保证起码的健康,这不仅是生而为人的基本权利,也是死刑最终能够顺利执行的重要保障。
如罪犯在死刑执行之前身体固有疾病发作或出现某些意外,收押机关都会竭尽全力对其进行治疗,并不会因为其死刑犯的身份就放任不管,判定他生死没有意义从而导致罪犯死亡。
此外在执行死刑之前,罪犯也有会见亲友的权利。
亲朋好友作为人类社交的重要环节,保障其应有的“会见权”也是人道主义的体现。
虽然是罪犯的身份,但行刑前对于其详见的人也会尽可能满足,毕竟是此生最后一次见面,法律的基础上也要有人情味存在。
除了上述基本权利,死刑犯还有“拒绝”非法打扰的特殊权利。
众所周知,被判处死刑之罪犯一般都会引起社会范围内的广泛关注,或许会有新闻记者前来采访等。
虽然触犯死刑,但罪犯本身并没有义务对世人讲述自己的经历和作为,有必要保障执行前相对安静的环境。
另外,鉴于这是罪犯生命的最后时刻,罪犯的“最后一餐”也会根据其本人的要求和意愿进行最大程度的满足。
早在古代时期,民间就有着“不当饿死鬼”的说法,古人多少是有些迷信因素在,但我们现代则是出于“人道关怀”考虑。
身犯死罪之人的最后一餐十分丰富,鸡鸭鱼肉等样样俱全。
到了现代依然如此,在我国监狱之中,为了保证罪犯不随意生事,每日的饮食相对清淡。
对于那些死刑犯而言,似乎已经习惯了这种索然无味的餐饮,但作为生命中的最后一顿饭,犯人也可以自己提出想吃什么东西,只要不是太过分,比如想吃一些家乡的特色美食之类的,基本都能满足。
最后,罪犯还需要进行遗嘱安排和财产分配等。
他们虽然被剥夺了政治权利,但在监狱之中也会通过一些必要劳作来获取报酬,如一些简单设备流水线的加工等。没有花完的钱,在死刑后当然也得让人家属领取。
有遗嘱或遗嘱中涉及财产分配的,也会按照犯人的意愿来执行。
以上全过程都是在通知罪犯即将行刑后实施,所以将会被全程监控。
随后进行理发洗澡等最后收拾,脱下囚服身穿自己的衣服便会被绑赴公审大会,随后押赴刑场执行。
执行方式与遗体处理我国的死刑主要存在枪决和注射两种执行方式,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具备注射执行条件的地区只有少数。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同时具备两种执行条件的地区,需要进行方式的选择和确定。
对于死亡方式的选择,最佳做法是交由死刑犯本身或其亲属来决定,这样一来在某种程度上能缓和亲属与执行机关之间的关系。
在死刑犯的遗体处理方面,我国法律并没有进行十分明确的规定。
但在通常情况下,家属所能得到的只是一个最终的骨灰盒,并不会将遗体还给家属,这样做也是有一定理由的。
死刑犯的遗体处理从某些层面来讲,对罪犯遗体如此的处理方式存在很大的争议。
因为死者在理论上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其在被执行死刑之后遗体不受侵犯也是一种基本权利。如果长时间将遗体停放,或随意交给家属,都很有可能间接导致犯人遗体被破坏。
虽然触犯了死刑,但他有权利决定自己死后的遗体处理问题。
在执行枪决验明正身时,会对罪犯如何处理自己的遗体进行询问并将其建议纳入笔录,甚至还需要有关部门进行备案。
当死刑执行文成之后,有关部门在确保合理的情况下,会遵照要求处理遗体。
因为其中牵扯到部分人的利益问题。
比如有些犯人会在死前提出想要捐献器官,为社会做最后一点事,也算是一种赎罪。
对于这部分犯人,会根据情况给他一些报酬,当然也是由家属代为接收。
至于其他犯人,出于对他遗体的尊重和保护,也为了避免家属见到死者遗体之后心理上一时难以接受。
不会将遗体直接转交家属,而是会由相关部门执行火化,最后将骨灰盒交给犯人家属。
总结虽然最后都是走上了死亡的道路,但相比于古代各种残酷的极刑而言,如今的处理方式是对穷凶极恶之罪犯最大的宽恕。
甚至在执行完毕后,依然最大限度照顾家属的情绪,无疑是将人道主义发挥到了极致,对遗体的处理,也更像是对其生前行为的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