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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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当事人往往会通过约定解除权条款来防控风险。然而,并非所有解除权约定都具有法律效力。
那么,哪些解除权约定无效,即使约定守约方也不能行使解除权呢?
最高院在《四平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邝冶股权转让纠纷案》中明确:
“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的约定,属于约定不明,守约方不能行使约定解除权。
最高院认为,
关于合同约定解除权的问题。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书》第四条违约责任第1点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并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要求损失赔偿,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2点约定:“九洲公司若不能按期向邝冶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即构成违约,违约责任为逾期支付款项的金额,按延期时间计算,以月利率2%的标准向邝冶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所欠款项给付完毕。”
单从上述第1点来看,任何一方只要有任何违约行为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不论违约程度轻重、损失后果大小,守约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虽然该约定将守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限定为一方违约且同时造成对方损失,但由于客观上违约与损失息息相关,该条款实质仍着眼于只要发生了违约,则守约方即有权解除合同。
如此一来,显然泛化了作为合同约定解除条件的违约行为,将所有违约行为不加区分同质化,若简单依此履行,必将造成解除合同过于随意,增加了合同被解除的风险,不利于交易安全和稳定。
故,上述第1点虽在形式上约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但实属对解除条件约定不明。合同当事人出现违约情形时,不能当然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合同,而应当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违约程度等因素,从合理平衡双方利益出发,慎重判断合同是否符合法定解除条件。
再从上述第2点来看,该条明确在九洲公司未按期向邝冶支付股权转让款时,由九洲公司以支付违约金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据此约定,九洲公司就逾期付款应当直接承担的是支付违约金而非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邝冶可就此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案涉协议有关合同解除的条件约定不明,根据合同约定邝冶不享有解除权。
实践中,以下情形也可能导致解除权约定无效:
(一)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案例:某加盟合同约定 “加盟商连续 3 个月未完成销售任务,总部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加盟商不得因任何原因解除合同”。法院认为,该条款排除加盟商主要权利,违反公平原则,判决解除权约定无效。
(二)限制对方行使解除权的期限
案例:某租赁合同约定 “承租人需提前 6 个月书面通知出租人方可解除合同”,但未约定出租人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法院认定该条款不合理限制承租人权利,判决解除权约定无效。
(三)约定显失公平的解除条件
案例:某设备买卖合同约定 “卖方迟延交货 1 日,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索赔 100% 违约金”。法院认为,该条款加重卖方责任且违约金过高,判决解除权约定无效。
周军律师提醒,合同解除权的约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避免约定不明或设置排除法定解除权、限制主要权利或显失公平的条款,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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