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民众利益,才能取信于民!

肖德琼聊娱乐 2023-04-24 23:06:36

维护民众利益,才能取信于民!

我叫文德美家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牛街镇甘家坝村大田组,

云南省彝良县牛街镇政府强占我家二亩基本农田。

事实情况是2017年3月,牛街镇人民政府在未告知我家的情况下就占用了我家的承包土地。当时我在外打工,不知道土地被政府强行占用堆放弃土,2018年我回家才知道我家的承包地被政府强行占用,当时我就不同意,经多次找牛街镇人民政府归还土地;牛街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2月8日作了待弃土完毕后归还我户的2亩土地,并写了“情况说明”。

弃土完毕后,牛街镇人民政府不仅不归还土地又强行在此土地上修建辣椒厂(在建辣椒厂前未见建厂征地公示,辣椒厂建设项目原本就是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根本没有项目批准和征地文件)。在开始建厂时,我要求牛街镇人民政府按政府2018年2月8日的承诺先归还我的2亩土地再动工,牛街镇府政府根本不理,强行动工,作为农民我实在无奈只能阻工,政府干部指挥工人强行施工毁坏了我的建房村料。在此期间我多次找牛街镇人民政府解决此事,牛街镇人民政府采取不作为、推委、扯皮、软硬兼施等手段,更有甚的是当时的牛街镇原镇长刘某某、副镇长李某安排牛街派出所将我10岁的儿子许洋铭抓进牛街派出所关了一晚上,对我儿子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害,就是现在在街上见到警察都害怕。牛街派出所多次抓我进去也曾经威胁我如果还敢作对,就要抓我进班房。

彝良县农村土地确权办公室借2018年农村土地确权之机勾结牛街镇甘家坝村大田坝组原组长彭尧香、大田坝组村民许刚,违法收回我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捏造档案合同违法将我户承包期内的承包土地收回并重新发包给许刚。

具体事实是在2018年彝良县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期间,我因在外打工,村、组在没有通知我户回家参与农村土地确权的情况下,本社农户许刚勾结当时的社长彭某香和彝良县农村土地确权办公室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暗箱操作、捏造档案合同,将我户原有的农村承包土地全部承包给许刚户,剥夺了我户在该集体经济组内依法亨有的农村土地承包权。

我户自1999年第二轮起就在彝良县牛街镇甘家坝村大田坝组有承包土地,具体承包情况是:1999年第二轮农村土地延包时承包户主许强(现在服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编码是:经营权证书(160303)011号,承包土地为:第一块:水岩,四至界线:东至岩,南至文良波地,西至河,北至母家地;第二块:上河坝,四至界线:东至陈昌富,南至河,西至徐发勤,北至徐发友;第三块:河坝头,四至界线:东至陈家地,南至黄述聪,西至唐大海,北至文良恒。

2008年农村土地经营权补换证时,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号是:(2008)第1130303013号,承包户主许强(现在服刑),承包共有人:文德美、许梦华、许春琴;承包地块与1999年第二轮延包时的三块地一至。    

2018年农村土地确权时村、社在没有通知我户任何人到场的情况下,许刚勾结当时的社长彭尧香和县农村土地确权办工作人员暗中操作,把我户的承包土地全部承包到了许刚户名下,后在土地确权第二轮公示时,有村民告知我说我户的土地确权在大田坝组已经没有我户的承包地了。2018年7月1日我从外地赶回来参与农村土地确权二轮公示,一看公示表上确实没有我家的承包责任地,我家的原承包土地全部承包到了许刚户的名下。我当时就找了当时的社长彭某香、甘家坝村委会干部和县确权办的工作人员要求确回我户的承包地。他们当时说:“土地有纠纷,要等纠纷解决好了才能确权”。叫我回去等候通知,我当时把二轮公示的许刚和彭某香签字盖章的许刚户的合同及档案资料全部拿走了,并要求他们解决好了再重新签字确权。可当时他们把我忽悠走后,就在当天(2018年7月1日)他们相互勾结、不解决纠纷暗中操作,马上又重新捏造一份档案合同(与二轮公示的档资料合同不一样、所有档案资料合同都有二维码)并制作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下发。好在后来的新社长公平公证,知道此我户的承包土地有纠纷问题就卡下了许刚户的这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没有下发。

从2018年开始,我多次找社、村、镇干部,他们说:要县确权办才能解决,因为村、镇是制作不了档案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而且牛街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就此事的调查的事实情况向县确权办做了汇报。

从2020年至今我多次找彝良县农业农村局、彝良县农村土地确权办从2018年至今我无数次找彝良县农业农村局、彝良县农村土地确权办、农业农村经营管理站,他们也承认土地应该依法确权给我户,但就是不给解决。次都是敷衍了事,推委扯皮,不作为。始终不作解决,要叫我找法院诉讼,法院的给我的答复是:“土地要先确权,确了权法院才能受理”。

综上,彝良县农村土地确权办公室违返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八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15条第一款;“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第27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28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违返了《彝良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涉及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第7条“此次确权是以二轮延包的档案资料为依据”。

为此,恳请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政府依法将我户的原农村承包土地:①大田坝地块(5306281032030500011)东至黄瑜先、文良俊,西至唐大弟,南至唐大弟、黄瑜先,北至文良恒;②大田坝地块(5306281032030500033)东至彭跃开、社集体,西至彭尧云、文良恒,南至彭尧云、彭跃开,北至文良恒;③房子边地块(5306281032030500096)地块,东至高家贵,南至许刚,西至许刚、高家贵,北至高家贵。依法承包确权归还给我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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