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古田交通事故3死1伤,车辆超速碰撞推行68米,地面无刹车痕迹

报人老张 2024-08-04 11:55:21

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的陈某云,在一年前的一次车祸中失去了3名亲人,其中就包括他年仅11岁的儿子陈某崟。尽管事发已过去了整整一年的时间,但他至今都不敢亲自看一眼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视频。

肇事车辆超速行驶,碰撞时地面无刹车痕迹

2023年7月6日傍晚时分,11岁的陈某崟和自己的表兄弟妹三人游完泳,搭乘舅妈张某虹的电动自行车回家。由于进出传统湖边浴场的岔路口,在龟山隧道至高头岭段凤凰大桥桥头的西边道路护栏缺口处,由浴场回家的人必须穿行到桥头东边车道才能返回城区,当电动自行车在桥头以12公里的时速越线横穿道路时,对向郑某清驾驶的奔驰轿车,以104公里的速度与其迎头撞上,造成电动自行车上3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其中,张某虹、曾某娇、曾某媛母女三人2死1重伤。

11岁的陈某崟当场去世

母女三人2死1重伤

涉案车辆

案发道路系211省道,事发时路上车辆稀少,路灯明亮,视野开阔。

监控视频显示,快速行驶的奔驰轿车见到、撞上张某虹的电动自行车时,并没有减速,甚至可能因为紧张,车头往左摆了一下,正面撞向张某虹后,车辆受阻车速慢了一瞬后,反而出现明显加速、并急促地打了右转方向盘,这一左一右两个动作,将张某虹等4人撞飞抛出去数十米之后,又将电动自行车卡在车头,一直推行了68米之后,才在慢车道停了下来。

3人当场死亡,一人重伤

通过视频可以清晰地看到,奔驰车辆在推行电动自行车的过程中,有电动自行的金属摩擦地面冒起的蓝色烟雾和尘土。

碰撞点无明显刹车痕迹

案发后,陈某云等家属到场后发现张某虹、11岁的陈某崟、10岁的曾某娇3人已当场死亡;曾某媛大腿、小腿等多处出现粉碎性骨折,头部摩擦地面大面积受伤。

曾某媛身体多处粉碎性骨折

治疗中的曾某媛

目睹了案发现场的状况后,陈某云及其妻子情绪几度失控。事发近一年之后,陈某云说起当时的惨状都浑身发抖:“太惨了,当场死亡的几个人,脑部着地后与地面摩擦出现严重创伤,导致了当场死亡”。

陈某崟的去世,对陈某云夫妻的精神造成重大的打击。其妻子近一年来精神恍惚,眼神空洞,不言不语,身体暴廋到脱相。

交警处理过程被质疑有失公平

案发当晚,古田县交警大队现场出警,并对现场做了勘查。

彼时的陈某云夫妻,一直沉浸在失去爱子的悲痛之中,加之没有读什么书,仅小学毕业的他,在事故的责任划分、处理上,对古田县交警给予了极大的信任。

2023年8月25日,陈某云收到古田县交警大队就本次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造成3死1伤事故的主要责任,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张某虹承担;奔驰轿车驾驶人郑某清负事故次要责任。

对此结论,陈某云、曾某锋(张某虹丈夫、曾某媛父亲)等家属并不认可。认为该调查结论过程草率,与事实不符,存在重大错误。

首先,事故道路限速问题。事故发生车道为211省道,按全国各地对同向二车道限速规定,一般限速在60至80公里,且限速多为60公里,而郑某清驾车在驶出龟山隧道后进入凤凰大桥,事故路段为弯道下坡,并非封闭路段,周边有去往附近村庄和山上的众多岔路,路况复杂,故限速应在60公里,但在事故认定书中却未明确该路段限速。

其二,郑某清超速行驶的事实没有调查清楚。事故地点距离隧道不远,按照司法鉴定显示,临近发生碰撞时车速每小时104公里,若郑某清已按其自述撞上前已采取制动措施,则说明其刚驾车出隧道以及出隧道后的路段速度远超104公里,警方应当对车辆进出龟山隧道口时的车速进行调查,查明郑某清在事故发生路段驾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的50%。

其三,车祸现场无刹车痕迹。事故认定书上载明郑某清驾驶的车辆发生事故时状态正常,且奔驰车辆性能极好,在及时刹车的情况下,刹车距离一般在35米至40米,有被撞物体摩擦地面时,距离应该更短。而车祸视频显示,奔驰轿车从快车道往慢车道避让,最后在慢车道两车发生碰撞,郑某清完全有足够的反应时间在快车道上做出紧急刹车动作,但车祸现场显示电动车被卡在奔驰车头拖拽、推行68米。由此可以认定郑某清未采取紧急刹车制动,存在严重的操作不当情形。

碰撞点没有急刹车痕迹

其四,碰撞后不仅没有及时制动刹车,反而有加速动作。视频显示,碰撞发生时间为19点35分37秒,警方调查笔录显示,碰撞前郑某清表示看见了正在横过马路的电动自行车,故从快车道避入慢车道,可能出于紧张,车头又转向慢车道,结果在慢车道发生碰撞,碰撞瞬间车速受滞了一下之后,又顶着被压在车头摩擦的电动自行车加速行驶了较长一段距离,才在慢车道靠边停下。

消失的行车记录仪和卖掉的肇事车辆

曾某玲系死者张某虹亲属,当天她们一起在桥下游泳,事发后一分多钟即赶到车祸现场后,她曾质问过郑某清开车车速过快。而郑某清当时的语气态度极不友好,还指责张某虹电动自行车车速快,并明确表示其车辆安装有行车记录仪,但之后做笔录时又否认其装有行车记录仪。

对此,死者家属们提出了合理的怀疑:事故后存在人为故意销毁或藏匿行车记录仪SD卡的行为。

从“消失”的行车记录仪开始,死者家属们还提出了其它合理的怀疑内容。比如郑某清在案发前后,涉嫌存在接听电话等违法行为,但事故认定书却未对上述事实予以查明。

为此,死者家属们曾提出申请,要求对郑某清名下所有实名制电话号码,在2023年7月6日19时35分前后时间段是否存在通话记录,以查明其是否存在接听电话等违法行为。

关于车辆碰撞时是否有紧急刹车的问题,死者家属们也提出了怀疑:在现场勘查图中,碰撞区域没有车辆的刹车痕迹,只有电动自行车卡在汽车前的推行痕迹,而交警并未对此做必要调查。

更让陈某云有苦难说的是,事发约一周后的时间,交警部门曾电话通知自己的女儿,是否要申请对肇事车辆进行扣押,当时陈某云沉浸在失去爱子的悲痛之中,基于对交警部门的信任,便忽略了申请扣押车辆。

然而,让陈某云意想不到的是,责任认定中并没有涉及刹车问题的调查结论,而案涉车辆却在事发后不久就卖掉了。

综上疑点,死者家属的代理律师认为,在3死1伤的本案中,古田交警有意淡化处于隧道口、又是弯道、又是视线受限的桥头和岔路众多这个事发地点,对速度的要求;有意淡化夜间、驾车回家的人较多这个事发时间,对低速行驶的要求;故意无视肇事者熟悉本地情况的现状,故意不对该路段的周边环境,包括岔路、周边路人、电动车众多的现状做记录和分析,草率认定主次责任,严重偏袒无视他人生命的肇事者。

该代理律师认为,全案来看,古田交警在未对事故做深度调查,甚至连基本的现场记录都不完整的前提下,作出的责任划分,系有违事实的错误认定。

更让死者家属们难以接受的是,在疑点重重的交通事故中,他们向宁德交警部门申请复查,然而,宁德交警在未对案件中的疑点进行实际调查复核的基础上,草率地维持了古田交警的认定。

到目前为止,死者家属们仍然在坚持向上级部门申诉,期望获得公正的调查结论,以告慰逝者。

律师建议:应展开深度调查,避免悲剧再度发生

古田3死1伤交通事故死者的代理律师认为,本次事故认定前的调查工作粗疏草率,与事件的严重程度完全不相称,另外遗漏了一个重要的问题,那就是认定道路管理部门宁德市古田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宁德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的责任,请求交警支队对本事故开展深度调查,避免悲剧再度发生。

其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暂行)》之《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过错程度分类》“(三)参与其他道路交通活动不符合安全规定……140.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未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的(交法第30条第1款)”,事故责任认定应就道路管理部门的上述行为作出分析认定。

第二,认定书已经确认“防护栏缺口宽360CM”,该缺口处未设置警示标志且未及时修复是导致张某虹驾车横穿道路产生安全隐患的主要因素,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存在过错。

这起事故当中,张某虹虽有存在横穿马路的过错,但造成横穿马路的根本原因在于该路段存在缺口,该缺口处未设置警示标识,且长达两年未及时修复,古田县居民多往被拆的路口通往湖里游泳,而游泳回程的居民又从该路口返回,附近劳作的人员也经常通过该缺口往返,像张某虹一样横穿对面马路。长此以往,该通道已经被众多居民认为是合理通道,宁德市古田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宁德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作为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未尽管理职责,导致案涉路段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第三,交警宁德支队应当开展深度调查,明确本事故的深层次原因。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对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展深度调查;对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开展深度调查。具体程序另行规定。”及第一百一十二条“(二)‘深度调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从源头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因案涉道路防护栏缺失,宁德市古田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宁德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未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是导致张某虹穿越道路的深层次原因,且与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应当予以查明并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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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人老张

简介:原中华工商时报记者,广东记者站站长,作家协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