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龙城镇某小学副校长陈女士按学校要求到学校租赁的地方清点今年需要用的桌子和椅子,结果与房东发生冲突,经警察调解之后,双方和解。几天之后,房东又突然反悔,以私闯房屋将陈女士告上法庭,导致陈女士被羁押长达半年多。
上午,陈女士在办公室参加日常会议,会议上校长提及今年新入学的学生增多,需要去查看上一年买回的桌椅是否完好,并清点需要的桌椅,运回学校。
校长将这个重要的任务交给了副校长陈女士,陈女士说:“好的,我会顺利将这些桌椅清点带回的。”
2020年10月31日上午,陈女士带着学校的工作人员到学校租赁的仓库去查看。
到达仓库后陈女士让看管仓库的老头将仓库的门打开,自己要进去查看。
看管仓库的老头说不能开,要得到房东的首肯才可以打开让他们进去。
陈女士和看管仓库的老头说:“这个仓库是学校原来租赁的,和房东已经签了合同,里面放的是我们学校买的桌椅,我们现在只是来清点一下。”
但仓管老头一直坚持不愿意,一定要房东来了才能让进,表示如果随便让人进了,东西丢失,不好与房东交代。
张女士和工作人员与看仓管的老头说了很久,也没有进去仓库。
无奈之下陈女士只好给学校的工作人员打电话,让他们联系一下当时租这个仓库的房东,这边不让进去。
来来回回折腾了将近五个小时,才联系上房东。房东刘某和亲戚来了之后,刘某看起来像是酒喝多了,脸上红红的,走路也不是特别稳。
陈女士和工作人员在大冷天里等了很久,心中本来已经有怨气了。
而且房东刘某没经他们同意就将租给学校的仓库另设看管人员和锁。
陈女士没忍住就和房东刘某说:“这片地已经租给我们学校了,请把看管人员和锁撤了,如果需要我们学校会自己安排人。”
房东可能是因为喝醉的缘故,在陈女士说完之后,就脸红脖子粗的开始说:“这是自家的地,只是租用,并不是买了,自己想设看管就设看管,你们管不着。一群土鳖。”
陈女士一听这话,那个怒气就直接到了心口,开始骂房东是酒鬼、没教养。
房东刘某酒气上头就和陈女士吵了起来,吵着吵着还动起了手,推了陈女士一把,直接给陈女士推倒在地。
这一举动算是彻底惹恼了陈女士,陈女士叫上工作人员双方就打了起来。跟着刘某来的亲戚看见双方闹得不可开交,于是悄悄到路边报了警。
警察来了之后,将双方人员都拉去警局进行询问,房东刘某在警局醒酒后,双方互相和解,陈女士带领工作人员进仓库清点桌椅,此事算是告一段落了。
谁曾想到,数日之后,陈女士突然接到法院的传单,上面说陈女士在未经房东允许的情况下,闯入房东的屋子,属于非法入侵住宅。
那么什么是非法入侵住宅?
从法律上来说,构成非法入侵住宅罪的情况有三种:
第一种是,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进入公民住宅,也就是说在住宅的主人不同意你进去的情况下私自进入。
第二种是,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就是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比如说没有正规的租赁合同,或者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私自闯入他人的住宅。
第三种是,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也就是说进入住宅后,住宅主人要求闯入者出去,但是闯入者拒绝出去这种行为。
之后,陈女士和刘某就开始打官司,经过一个月的审案之后法院判定陈女士属于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罪。
并在2020年12月24日被萧县公安局进行刑事拘留,2021年1月4日被批准逮捕。
那么陈女士的做法是否真的符合住宅非法入侵?
住宅该如何理解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入户抢劫”的解释中有提及,非法侵入他人的“住宅”是指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侵入他人生活和居住的场所,例如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歌厅业主的住处、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
其中的“住宅”是指他人的住宅,通俗来讲就是,别人的房子不属于入侵者的房子,入侵者也没有与房主同居或共同生活。
如果住宅的原主人将房屋出租之后,房子的所有权还是原房主,居住权和使用权就变更到租房人的手中了。
原房主如果再不经过租房人的同意进入该房子,就算是侵犯了租房人的权利,就构成了上述的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罪。
“非法”是指违背住在房屋内的主人的意思,或者没有相关的合法合约。
“侵入”主要指未经过住在房屋内的主人的同意和许可进入其住宅,或者是不顾拥有房屋居住权的房屋主人的反对、劝阻,采取暴力手段强行进入他人住宅。
侵入的方式有破门而入、翻窗而入,强行闯入等。
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罪在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是故意的,明知故犯的。
侵入者在已经知道自己的侵入行为是违反了住宅内人员的意思,还是强行进入或破坏他人住宅,就构成了非法入侵。
如果是不小心误入他人住宅,一经发现后立即退出,或者有正当理由必须紧急进入他人住宅的,不构非法入侵。
陈女士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罪呢?
首先,陈女士所在的学校与房东刘某是有合法的租赁合同的,合同上的租赁时间为三年。既然有合同就说明陈女士所在的学校具有对该仓库的使用权和居住权,并非是非法入侵,而是正常租户使用。
其次,陈某与刘某只是发生了一些小小的争执,并没有达到强行进入的行为,更加构不成非法入侵。
但是,在2021年5、6月期间,法院经过两次开庭之后。
在2021年8月5日,将原本的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
两个月后,检察院据萧县人民检察院在2021年11月25日作出的萧检检一刑不诉(2021)28号《不起诉决定书》显示,因事实证据缺乏,起诉方不能提供更加有利的证据,决定撤销对陈女士的起诉。
萧县人民法院做出决定,认可检察院提出的的撤诉要求。撤回对陈女士的起诉。
到底是什么样的误会,才会让陈女士印务半载警局拘留长达半年之久,据当事人陈女士曾表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曾有办案机关人员在言语威胁自己并要求陈女士认罪,严重违反我国法律的行为。
我们是一个法治国家,全面依法建设社会主义归家,几个人出现这种误判的情况,还威胁当事人,真的要好好反省一下了。
曲折远远没完
从警局出来后,因为是误判,陈女士便想回到自己原来的岗位工作,但教育局的人员告诉陈女士,除非法院开出无罪判决书,否则的话不能认定陈女士无罪,也不能恢复陈女士的职位与工作。
无奈之下,陈女士来到法院请求法院给陈女士开无罪判决书,但法院又告诉陈女士检察院那边不同意给陈女士开无罪判决书。
检查院告知陈女士,只能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撤诉,不能出无罪判决。
这让陈女士很生气,自己明明是误告,还被关押了那么多天,非法入侵罪名根本不成立,现在还以此成为自己复职的阻拦。
于是,陈女士开始了自己的向国家反映上访,但是始终没有一个结果。
决定申请国家赔偿来证明自己并没有违反法律,不属于犯罪人员,不是房主刘某撤诉了自己才被放出来,而是自己本身就没有错才放出来的。
2022年2月21日,萧县人民检察院作出萧检检六赔决(2022)2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陈某被错误羁押225天,决定给予陈某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8394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并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陈某表示,拿到国家赔偿是为了证明在这件事情中自己并不是过错方,更没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自己只是在合规合法的情况下将自己的工作完成。
但是由于公安机关和法院检察院的违规办案,导致自己的生活受到严重的影响,工作现在也被停职。希望可以对违规部门进行处理追责,并恢复自己的工作。
纵观这整件案子,陈女士去本校租赁用的仓库 检查清点本校的桌椅这件事本身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房东刘某胡搅蛮缠不让租用者进入仓库检查自己的东西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因此刘某后续的追责本身就没有证据和道理可言,陈女士被关这件事是司法机关上的错误, 那么陈女士就应该是无罪的 ,应该恢复她的工作和职务。
这么简单的案子,我国司法部门竟然出现这么荒唐的错误,甚至还有威胁陈女士改变说法的行为,应该好好彻查有关的办案人员,简直是目无国法,应该追责,还陈女士一个清白,更应该恢复其职位。
维护公平正义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条件。
从陈女士的案件中看出,我国现在的司法制度依旧不够完善,本来是一件小案子,却拖延这么长的时间,真是让人难以置信,如果不是陈女士反复上诉,陈女士岂不是只能蒙受不白之冤,不仅丢失工作,而且失去信用。
构建公正司法长效机制是落实公平正义理念的必然要求、是满足人民群众强烈司法愿望的需要、是实现人民法院自身价值的需要、是人民法院的一项根本性制度建设。
一个公平的社会,国家才能治安稳定,永久长存。公平正义更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操作啦,当大家在平时遇到不公平的事情是,一定要像陈女士一样积极上诉,不断举报,万不可稀里糊涂。
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是永远不会缺席。我们要相信正义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