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心房子成凶宅,房东单方面解约?癌症租户面临强制搬离

新事快看 2024-09-09 09:57:36

近日,北京的王女士向有关媒体反映,她和丈夫在租房期间遭遇房东单方面解除合同,理由是她的晚期癌症病情可能会影响房屋市场价值。房东张先生称,王女士隐瞒了患癌事实,担心万一在租期内租客因病去世,房屋将成为“凶宅”,这将严重影响房产的出售价值。租客和房东的冲突在网络引发广泛讨论:房东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凶宅”观念能否成为法律依据?患病租户在租房时应当承担何种义务?

租房合同引发冲突,病情隐瞒成焦点

据王女士和其丈夫杨先生所述,今年8月,他们为了方便王女士的癌症治疗,选择在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山附近租赁了一套两居室的短租房屋。房东张先生在与杨先生签订合同时,约定租户需配合看房,因为房屋已经挂牌出售。房租相较市场价格较低,每月为5500元。合同中明确写道:“租户需配合房屋售卖,如拒绝配合将被视为违约,房东有权解除合同。”

然而,在租期内,王女士因病情影响并未参与最初的合同签订,房东也并不知情。事情的转折发生在8月底,房东张先生带买家上门看房时,偶然发现王女士的身体状况异常。通过进一步询问得知,王女士身患癌症,头发已经脱落。

房东对此十分担忧,认为一旦租户在房屋内因病去世,房屋将被认定为“凶宅”,影响未来的出售价格。张先生告诉媒体,市场上对“凶宅”的普遍忌讳使房价可能下跌5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尤其在北京的房地产市场,这样的情况会直接影响买家的购买意愿。基于这些考虑,张先生要求租户提前搬离。

房东提补充协议,租客拒绝签署

得知王女士的病情后,房东张先生提出了一份补充协议,要求租户签字。协议中要求王女士和其丈夫承诺,如果因为租客的病情导致房屋成为市场上所谓的“凶宅”,并因此造成房价下跌,租户需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这一要求遭到了王女士夫妇的拒绝。王女士表示,合同中并未要求租户披露个人健康状况,因此他们没有违约,也不应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

对此,房东张先生提出,如果租户不愿意签署补充协议,可以在10天内搬离房屋,他会退还剩余的房租和押金,但不会支付违约金。双方的矛盾因此升级。

合同违约争议:配合看房成导火索

王女士表示,尽管面对房东的态度,她和丈夫本愿提前搬离,但房东需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然而,房东仅同意退还剩余租金和押金,并拒绝支付违约金。张先生辩称,租客未在房屋内居住满一个月,赔偿违约金意味着他们“免费”住了这段时间的房子。更重要的是,房东指责租户不配合看房,特别是租户在沟通中曾表示“有权拒绝一切上门看房的行为”,这被认为触发了合同中的违约条款。

租户杨先生对此表示,合同签订以来,夫妻二人一直配合中介带人看房,多次开放房屋给买家参观。杨先生提供了与中介的聊天记录,证明配合了至少13次的看房。然而,由于房东的态度对妻子产生了持续性的心理伤害,杨先生在一次沟通中表明,若房东不愿意解决争议,他们有权拒绝再看房。

法律解读:隐瞒病情是否构成违约

针对该事件,律师指出,法律并未规定租客在租赁房屋时需告知个人的疾病情况,除非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否则隐瞒病情不构成合同违约。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的魏俊玲律师表示,租户提及“有权拒绝看房”并不等同于实际拒绝看房行为。如果租户实际并未阻止看房,房东不能据此单方面解除合同。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的徐永兴律师补充道,房东若想以租客“不配合看房”为由解除合同,需提供明确的证据,例如实际拒绝中介或买家看房的行为记录。仅凭一句话,无法证明租户已违约。此外,房东以“隐瞒病情”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也难以成立,尤其在租赁合同中并未提及租客需披露健康状况。

然而,律师同时指出,若租客在签约时故意隐瞒了影响房屋价值的重大信息(如病情可能导致非自然死亡),房东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也具有部分合理性。这些复杂的法律与事实问题,都可能影响最终的判决。

“凶宅”观念引发的社会讨论

此事件引发了公众对“凶宅”观念的讨论。尽管法律上并无明确的“凶宅”定义,但社会上普遍认为非正常死亡的房屋会影响其市场价值,这已成为购房者的忌讳之一。即便从法律角度,房东无法因为这种担忧解除合同,但这一观念确实反映了现实中的市场情况。

癌症患者在租房过程中是否应提前告知病情?房东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这样的法律和伦理问题尚无定论。面对房东的经济损失风险和租客的病情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公众对于类似事件的看法也存在分歧。

各位读者,你们认为癌症租户应当提前告知病情吗?房东是否有权单方面解约?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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