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对立!大妈骑车撞上树枝身亡?家属发声,镇政府:与我无关

爱普发何吕 2024-12-21 19:37:55

陕西咸阳,有网友在社交媒体上爆料,一女子骑电动车撞上悬挂在马路上方1米左右的断裂树枝后死亡。事发之后,交警部门认定女子本人负有主要责任,当地镇政府因没有及时修剪树木,负有次要责任。不过镇政府工作人员表示树木的权属没有明确,对事故责任申请的复核!

据大丰新闻报道称,事情发生在11月12日,赵先生的母亲骑电动车回家的过程中,撞上了一挂在马路上方1米左右,已经断裂的树枝,根据现场照片可以看到,树枝大约比成人的胳膊粗!

赵先生表示,当时母亲尽管戴着头盔,但还是不幸身亡了。120到达后,现场判断人已经不行了,直接送往了太平间。

12月5日,兴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这起事故作出了事故认定,赵先生母亲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遵守交通安全的规定并超速行驶是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与此同时,兴平市丰仪镇人民政府未对树木修剪妨碍安全影响通行是发生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

对此,赵先生提出异议,认为电动车并没有超速,而且也是靠右行驶的。母亲撞上树枝是因为旁边行驶的机动车逼迫所致,属于无接触事故引起。针对事故认定报告,他已申请复核。

同时,当地镇政府的相关负责人解释,这条路不是镇政府修的,道路两旁的行道树也不是镇政府栽种的,这件事和镇政府无关!

在评论区中,不少网友纷纷吐槽:没人认那好办,把附近的树都砍了卖钱,就当是赔偿了?这回电动车不是弱势方了?就因为对方是政府?

还有网友直接指责:砍树有人管,出事了,没人承认树是谁管了来个人砍棵树,镇政府人员估计立马找来了,此树是我栽!

那么到底该怎么看这些事情呢?

1、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交警介入调查要出具事故责任认定!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所以说,事故发生之后,交警介入调查,对赵先生母亲还有相关责任方进行了责任认定!

对于赵先生的母亲来说,因为事发时,她驾驶的是非机动车,存在超速驾驶的行为可以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

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58条也明确,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同时,第119条第1项明确界定为: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所以说,本事件中,警方认为赵先生的母亲车辆超速,对事故发生具有直接责任!而赵先生认为事发路段属于乡道,仅5、6米宽,无机动车道,不应该受到上述限速的规定,看似也有道理。

与此同时,第28条第2款,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所以,当地交警也认为镇政府没有及时尽到维护责任,导致树枝掉落在路上,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承担本次交通事故次要责任。

2、双方对事故责任认定产生异议,都可以提出复核?

首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交警基于第三方对事故双方进行责任界定,也赋予了双方当事人申请复核权利!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1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因此,而在交通事故中,不管是赵先生或者是镇政府方面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满意的,不服该事故认定书,可依法提起复核申请!

3、镇政府到底该不该赔偿?

首先,如头上述分析可知,既然交警已经做出了事故认定,镇政府对事故负次要责任,对此提出异议的可以通过复核的途径来解决!

同时,《民法典》第1257条,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道路两旁的行道绿化树年代久远,虽然无法确认树木的所属权!但是所有路两侧的绿化、养护归镇政府负责。

怎么和政府没关系?养护也是当地绿化管理所让第三方养护的,至少有养护、管理树木的义务,所以交警认定镇政府承担次要责任,没有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事件中,镇政府认为对事故没有责任的话,要负有举证责任,提出充分证据,表明自己尽到了管护责任。

否则的话,就应该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此时,如果双方无法达成意见的,也建议赵先生拿起法律的武器起诉镇政府。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的规定,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后,网友们说的很好!无论是谁的树,树木枯死,断枝是常态,城市绿化部门、政府养护单位,应该只是一年两次进行检查,修剪,尤其是已经枯死的树枝,必须清理,由于树枝脱落,每年都有事故发生,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不是推脱责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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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普发何吕

简介:在点滴中学习法律,做法律的明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