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执行案件,财产三次流拍、变卖不成,重新评估拍卖案例

房产小哥赵玉涛 2025-03-20 14:06:46

执行问题

在执行程序中,财产经过多次拍卖流拍、变卖未成交,且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以物抵债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重新启动新一轮的评估、拍卖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执行法院在标的财产多次流拍、变卖未成交且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以物抵债的情况下,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法律依据与裁判规则

《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当变卖不成且申请执行人、其他债权人不接受抵债时,法院应解除查封并退还财产,但 “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此处的 “其他执行措施” 包括重新评估、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执复 37 号判例在包宗检案中,最高法认定: 法院可根据市场价格变化重新启动评估、拍卖,以实现财产公平变价; 重新启动程序需避免过分拖延或损害被执行人权益; 申请执行人拒绝抵债时,法院无强制抵债义务,可继续处置财产。

实务要点

市场变化是关键:若财产价值因市场波动显著降低或存在新竞买可能性,法院可重新评估拍卖。

程序效率与公平平衡:法院需在保障债权人权益与避免过度消耗司法资源之间权衡,避免无限次重启程序。

被执行人异议的限制:被执行人仅以 “多次流拍” 为由主张退还财产,法院一般不予支持(需证明重启程序存在明显不当)。

典型意义

该规则体现了执行程序的灵活性,既保护债权人实现债权,又避免因僵化程序导致财产价值贬损。例如,股权、不动产等易受市场影响的财产,重启评估拍卖可能更有利于双方利益。

总结

执行法院在满足上述条件时,可依职权或申请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实务中需结合财产类型、市场动态及程序正当性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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