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公布2024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贵阳网 2025-04-24 14:16:38

在省政府新闻办今天(4月24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2024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某卫浴经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原告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系“马可波罗”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2007年国家商标局认定“马可波罗”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某卫浴经营店销售的卫浴产品包装上使用“马可波罗”等标识。铜仁市碧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对某卫浴经营店作出行政处罚。后商标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经碧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本案彰显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保护“双轨制”保护模式对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案例2:被告人夏某、龙某某等九被告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侯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2022年,被告人夏某、龙某某、但某某商议后成立“贵州某酒业有限公司”专门销售假酒,利润均分。贵阳中院依法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人夏某等九被告人分别处以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三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3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刑事处罚。该刑事判决生效后,贵阳中院向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通报,该局将贵州某酒业有限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本案体现了司法审判与行政机关信用监管的有效衔接。司法与行政“双管齐下”,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案例3:贵州某食品公司诉贵州某饮品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贵州某食品公司为“天刺力黄罐刺梨果汁饮料”外观设计专利权利人,被告贵州某饮品公司委托某工坊公司生产被诉果汁饮料。贵阳市中院将市场监督管理局制作的《调查笔录》作为书证予以采纳,认定被诉果汁饮料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18万元。省法院予以维持。本案人民法院充分运用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调查结论认定案件事实,最终作出判决,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有效衔接。

案例4:陈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伪造公司印章,王某非法经营案

陈某某未获得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与周某、黎某合伙生产假冒“紫薇清”等注册商标农药413件销往江西、广东、贵州等地。在生产销售假冒农药过程中,陈某某制作授权委托书、供货保证函等证明文件,加盖其伪造的“江西某生态公司”印章。王某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单独或利用其经营的南昌某生物科技公司,多次向陈某某购假冒“天利”“紫薇清”等注册商标的农药对外销售。经三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作出判决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数罪并罚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案检察机关通过追诉漏犯实现生产、销售全链条打击,严惩涉农药领域知识产权违法犯罪,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提供了优质的司法保障。

案例5: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旺草大贰”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3年3月,绥阳县检察院收到“旺草大贰”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保护不力线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办理。经查,绥阳县“旺草大贰(字牌)”,系民间文学艺术作品,2017年8月被绥阳县人民政府列入第四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陈某非该项目传承人,仅对“旺草大贰”纸牌内字体进行简单处理后,以“绥阳大贰”名义向国家版权局申请美术作品登记获批准。后陈某多次以制作、售卖“旺草大贰”纸牌的主体提起民事诉讼,造成群众不敢使用、传承该非遗产品。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向绥阳县文化旅游局制发检察建议,县文化旅游局向国家版权局申请注销陈某对“旺草大贰”著作权的恶意注册,国家版权局已注销该著作权登记。本案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被恶意注册,督促行政机依法履职,让文化遗产“活”起来、“传”下去。

案例6:贵州省遵义市公安机关侦破刘某等人非法制售“特供酒”案

2024年6月,遵义市公安机关成功侦破一起非法制售“特供酒”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5名,打掉犯罪团伙4个,现场查获各类所谓“专供酒”“内供酒”235瓶、包材1万余套,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经查,犯罪嫌疑人刘某等人以白酒销售公司为掩护,制定所谓“十大军规”等内部管理规定,组织人员宣传、销售含有“特供”“专供”或涉及党政机关和军队名称、代码等内容的假酒。贵州公安发挥专业优势,深入摸排线索,强化深度研判,全面查清本案非法“特供酒”产供销犯罪链条,实施“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打击整治,让犯罪团伙无所遁形。

案例7:贵州省铜仁市公安机关侦破潘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24年6月,铜仁市公安机关成功侦破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一举打掉以潘某为首的销售假冒知名品牌服装犯罪团伙,现场查获假冒服装300余件。经查,犯罪嫌疑人潘某伙同苏某殷、潘某俏等人,采购假冒的知名品牌皮衣、大衣、毛衣等,组织人员进行线上和线下销售。该团伙销售地涉及全国30多个省份,涉案金额1200余万元。贵州公安机关通过跨区域警务协作,精准出击,逐步摧毁“产储销”全环节,彰显出公安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坚定决心。

案例8:贵州省清镇市某合作社外观专利侵权纠纷及商标侵权案

贵州省清镇市王庄乡某农民专业合作社未经授权,生产、销售“贵州省医月饼”,其产品使用的外包装盒与贵州盛意食品有限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一致,产品外包装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经贵阳市知识产权局审理并作出行政裁决,被请求人清镇市王庄乡某农民专业合作社构成侵权,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同时,该月饼外包装盒上还使用了“贵州省人民医院”图文商标,侵犯贵州省人民医院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清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没收当事人侵权的包材24900套,侵权盒盖300个,侵权月饼450盒,罚款78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权利人通过“商标权+专利权”形成双重防护体系,有力抵御侵权行为。

案例9:陈某侵犯“爱亲”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4月,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委派铜仁市市场监管局对商标注册人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陈某涉嫌侵犯其“爱亲”注册商标开展诉前调解。经查,“爱亲”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项目上。陈某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其营业执照的字号名称、店铺招牌、购物袋、收款二维码显示页面、高德地图和腾讯地图等商业活动中使用与“爱亲”注册商标近似的“爱亲爱贝”标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经铜仁市市场监管局调解,陈某赔偿商标注册人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2000元。鉴于陈某主动停止侵权行为并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陈某从轻处罚,罚款2000元。该案通过“法院委派+行政调解+行政处罚”的处理方式,通过“诉调对接”,是新时代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从终端审判向源头治理延伸的有力体现。

案例10:贵州省金沙县某某酒厂不正当竞争案

2024年5月,金沙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举报称京东商城上销售当事人贵州省金沙县某某酒厂生产的标称“回沙老酱数博会专属酒”。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酒博会与数博会主办方授权,购进标注“回沙老酱(数博会专属酒)”和“回沙老酱(酒博会专属酒)的外箱和单瓶包材,生产成品酒后销售给贵州某某酒业有限公司,再由这家销售公司将该批产品销售给贵州金沙某老酱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供其在京东和抖音商城等线上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没收当事人数博会专属酒20件、酒博会专属酒包材外箱517个、酒盒1340个,并处罚款434980元。近年来,贵州省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电商渠道酱酒销售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对仿冒混淆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重点打击。白酒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相同或近似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相同或近似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或者关联党和国家机关、军队开展商业营销,都将受到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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