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人民的一封信

海阳融媒 2023-01-19 10:22:01

市民朋友们:

《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于2021年12月8日颁布实施,根据《条例》规定,我市划定禁放区范围如下,在禁止燃放区范围内,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一、主城区范围:

海天路以北(含海天路)—龙山街以东(含龙山街)—海园路以南(含海园路)—东凤大道以西(含东凤大道)。

二、《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场所:

(一)文物保护单位、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

(二)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地下管道、窨井;

(三)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四)车站、码头、飞机场、宾馆、酒店、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大型仓库、停车场;

(七)景区、林地、绿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为积极贯彻响应《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共创安全、环保的节日环境,过一个欢乐、祥和、文明、低碳的新春佳节,现提出如下倡议:

一、争当先锋,做禁燃禁放的“宣传者”。

请广大市民朋友们严格遵守《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要求,积极宣传“禁放”理念,并利用微信等传播方式向亲朋好友宣传禁放烟花爆竹对保护环境和自身安全的益处,劝导家人、邻里和亲友响应倡议,坚决抵制违法乱放行为,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凝聚起保护环境的正能量。

二、以身作则,做禁燃禁放的“践行者”。

请广大市民朋友们主动以身作则,带头遵守“禁放”规定,以电子爆竹、喜庆音乐等文明方式表达内心欢愉之情,不购买、不燃放、不存储烟花爆竹,不在划定的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同时以自己的行为去带动和影响身边人,共同减少安全隐患,维护安宁生活环境。

三、敢于担当,做禁燃禁放的“监督者”。

蓝天之下是我们共同生活的家园,绿水青山需要我们共同悉心呵护。请广大市民朋友们发挥主人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发现违法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时,主动向公安等部门举报,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推进现代城市文明。

让我们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与文明握手、与绿色交友,养成文明、健康、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保留“年味”,去掉“烟味”,用一言一行为绿色、文明城市增光添彩!

最后,预祝全市人民身体健康、阖家幸福、新春快乐!

●违反规定的处罚:

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禁止燃放场所范围内,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规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

●奖励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也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对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将予以奖励。

举报电话: 110。

责编|王朋祥

审核|薛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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