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在福建发生的一起违章停车,本案件当事人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三次,用时1年41天,从一审区法院,到二审中院,到再审高院,只为撤销交警队辅警开具的“违法停车告知单”,最终结果没能撤销。
事情是这样的,司机把车停在了可以临时停车的地方,车里没人,但临时停车不代表可以长时间停车,于是被辅警发现,并现场开出一张“违法停车告知单”,罚款100元不扣分。
当事人不服,向交警队申请了行政复议,交警队决定维持原来处罚决定,然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再审理由都是一样:
1: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却罚款100元。
2:辅警单独拍照取证,《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必须由执法人员实施,辅警在没有正式警察在场的情况下实施的单独执法行为。
3:交通违法告知单、处罚决定书中违法地点的描述前后不一致。
终审法院是这样认定:
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1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交警队选择罚款,符合。
2:辅警对车辆拍照记录、贴违法告知单是采集交通违法信息的辅助工作,交通违法告知单是通知驾驶人车辆涉嫌违法停车被拍照取证,贴完告知单以后交管部门会进行核实确认,执法主体仍为民警而非辅警,辅警贴告知单的行为并没有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依据的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辅警开具《交通违法告知单》的行为认定为辅助行为并无不当。
3:地点不准确,实际上写的是道路名称,没有具体写到详细地址,但可以确认在该地区违停。
最终还是维持了判决,不予撤销。
指挥、监督、协助,只写了几个字,并没有规定具体操作方式,没规定警察必须在辅警边上,也没规定警察可以不在辅警边上,那么指挥用对讲机、监督用监控没有违法规定,而协助的方式也可以多样化,只要是警察带出去到路面上、警察指挥授权的都符合在指挥监督下工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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