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根据《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我市于2020年1月15日制定出台了《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该通告将于2025年1月15日到期。为持续抓好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为以下四条界线围成的区域及四条界线围成区域外的高层住宅小区:
1、北侧界线
自西环路与北环路交界处开始,沿北环路南侧路牙石向东至东环路。
2、东侧界线
自北环路与东环路交界处开始,沿东环路西侧路牙石向南至南环路。
3、南侧界线
自东环路与南环路交界处开始,沿南环路北侧路牙石向西至西环路。
4、西侧界线
自南环路与西环路交界处开始,沿西环路东侧路牙石向北至北环路。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条例(修正案)》第四条规定的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附后)
三、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重大庆典或节日期间,确需在禁放区域举办焰火晚会或大型燃放活动的,需由市政府批准。
五、违反本《条例(修正案)》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25年1月16日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月15日。
诸城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2日
附 1:城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示意图(点击查看大图)
附 2:
《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修正案)》
第四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区;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电台、电视台、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六)山林、公共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九)停车场、城市桥梁、地下空间;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合理确定。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识。
来源:诸城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