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包括:
一、一体压实各级矿山安全生产责任:
要求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亲临现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全员执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加强自身建设,建立执法全过程监督机制。地方安全生产委员会要统筹协调,组织区域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打击无证开采、非法盗采矿产资源。
二、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
矿山企业需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机制,常态进行“三违”行为自查自纠。监察部门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检查,确保关键时刻、地点有所作为。
三、重拳出击“打非治违”:
各级监察部门要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对违法行为持续存在的企业从严处罚。建立举报途径,鼓励社会公众和从业人员举报违法行为。通过综合分析多个因素,深挖隐蔽工作面作业、安全监控系统造假等行为,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四、强化重大灾害治理:
矿山企业要采用多种方法相互验证,查清隐蔽致灾因素,并采取有效措施。对灾害矿井未设防、鉴定弄虚作假的,要责令停产排除隐患。发生特定事故的煤矿,必须停止作业,对企业的瓦斯防治能力进行全面评估,不具备能力的不得恢复生产。对边坡、台阶、平盘等不符合设计要求的露天矿山要限期整改,确保安全。
五、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矿山企业需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要求矿长和主要负责人每年接受专门安全培训,新上岗从业人员必须通过培训考核。从业人员必须熟知避灾路线和自救逃生方法,不熟悉的不得上岗。要加强培训机构监督,整治假培训、假考试等问题。
六、严格项目审批和安全生产许可:
省级监管部门要严格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实施终身负责制。新建煤矿产能不得低于30万吨/年,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煤矿不得新建。要推动各地提高重点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服务年限标准。对违反程序的安全准入、复工复产验收工作,要推倒重来。
七、强化矿山安全国家监察督政:
国家监察机构要严格监督,多约谈、通报、发督促函、暗访、曝光,传递责任、压力到基层。省级监察局要充当地方矿山安全“吹哨人”,及时向主要负责同志通报事故和问题。对放任超能力超强度生产的,要介入“督政”。对拖延整改的地方政府,要约谈并通报上级。
八、严格事故调查和警示教育:
矿山企业和相关部门要严格事故信息报送,对信息报送不及时的,要追究责任。建设技防系统,加大事故举报奖励力度,构建长效机制。发生事故的企业必须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恢复生产。对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导致事故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制作警示教育片,开展警示教育,加强典型事故案例曝光。
这些措施旨在确保矿山领域生产安全,防范和减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