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销售假月饼,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破晓时分的诗篇 2024-09-17 14:17:03

中秋,是流行于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节日,又称月夕、秋节、仲秋节、八月节、八月会、追月节、玩月节、拜月节、女儿节或团圆节,时在农历八月十五。

月是中秋分外明,又是一年团圆日。值此中秋佳节之际,中细软集团祝您:合家团圆,美梦得圆,万事皆圆。

过中秋,那一定离不开月饼。月饼蕴含了中华民族对于家庭美满的期盼,购买月饼为家家户户迎节庆的常见事项。

然而,竟有犯罪分子为非法牟利,罔顾法律与道德,冒用知名商标,销售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月饼。

日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与月饼有关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不法分子被依法判处刑罚及惩罚性赔偿金等。

基本案情

黄某未经权利人授权、许可,从微信好友蓝某(另案处理)处购进假冒品牌月饼,并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对外销售牟利。经鉴定,上述月饼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统计,其销售金额为人民币66万余元。

康某雇佣康某乙等人从黄某等人处购进假冒品牌月饼,经二次包装后通过网络平台进行销售。经统计,康某等人销售金额约为人民币25万余元。

裁判结果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黄某、康某、康某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四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销毁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月饼一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黄某、康某、康某乙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销售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林航宇:人民法院对危害食品安全案件,依法从严惩处、从重判赔,以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筑牢食品安全的“防火墙”,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本案中,黄某、康某、康某乙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月饼,不符合食品安全法中预包装食品关于标签标注的安全标准,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可能危及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不仅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而且侵犯了公众利益,依法应当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民事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月饼时务必提高警惕,选择正规渠道购买月饼,选购时应注意仔细查看月饼的包装和标识是否包含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重要信息,观察月饼的外观和气味(假冒品牌的月饼可能会出现开裂、霉变、有异味等情况)。一旦发现月饼存在上述异常情况,请立即停止购买,并向相关部门举报,以维护自身权益和市场秩序,共同营造一个安全、诚信的消费环境。

来源: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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