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佳佳法官被杀害了,实属让人震惊!在法治社会的今天,还发生这样的事,真令人唏嘘不已。
从王佳佳法官所在法院公布的案情来看,就是一件很简单的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并不复杂,更重要的是,犯罪嫌疑人是有律师的,而且是公职律师,不是私人律师,从常理上来说,是不应该发生如此恶性的案件的。
这个案件我们需要讨论以下三个问题:
一、犯罪嫌疑人为什么会行凶呢?
我认为可能有以下方面的原因:
1、性格原因
犯罪嫌疑人党某,50岁、未婚,无工作单位。这是法院公报介绍的情况。
一个人长期独身生活,而且经济情况极差,这样的人在性格上是孤僻的,也是偏执的!缺乏有效与人沟通的能力,言行都容易走极端,在他看来,我都已经这样了,为什么还要欺负我?这是这个小案件发展到杀人的地步的主要原因。
2、经济原因
50岁独身的党某没有工作单位,也就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在经济上非常窘迫,当地司法局给他指定免费的法律援助律师,便可证明其经济的窘迫性。
29天的住院费王佳佳只支持15天,也就意味着还有14天的费用必须由党某自己负责。
在党某看来,交通事故自己无任何责任,为什么要承担住院费用?自己并没有赖在医院不走,医院也没有赶他走,那产生的费用为什么要叫他承担?9000余元的费用哪是他能承担得起的?自己无责且受了伤,但法官王佳佳还要自己来承担住院费用,他觉得他冤枉,对他不公平,是不给他一条活路,那既然这样,大家都不活了!所以他才杀了王佳佳然后自杀。
3、对法律的无知
不管王佳佳的判决正确与否,都是一审案件,如果不服可以上诉进行二审,二审才是案件的终审,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
但党某并不这样认为,他认为,王佳佳的判决就是最终的判决,是无法更改的判决,所以他绝望了。这正是他对于法律的无知,从而导致惨案的发生。
二、那法官王佳佳的判决有没有问题呢?
总体上没问题,但却有有待商榷的地方。比如:
1、不认可后面14天的住院费用,这个认定可否由当地的医保局作出认定?如果医保局做出了认定,王佳佳采信这个认定,就意味着党某不会针对王佳佳下毒手了,是否应该这样操作呢?或者说,即便党某要杀人,也不会去杀王佳佳了。
2、王佳佳做出不认定后来的14天住院费用,意味着由党某自己来承担,然而,党某是受害者,不但未从中得益,反而还会遭受经济损失,对这个问题王佳佳忽视了!这有点欠考虑。
医院是受益者,如果王佳佳劝说医院放弃后14天的住院相关费用,或许这个惨案可能就不会发生。
王佳佳工作非常忙,要办大量的案件,可能也许没有时间私下与医院协商,也许她认为这个不在她的职责范围内。
但是,毕竟党某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后14天的住院费用他没有从中得益,还要他去支付,这对他来说是不公平的。
三、律师有没有责任?
这个案件是有公职律师参与的,诉状及相关费用的计算应该是律师所为,后14天党某没有真正住院,律师是否知情?如果知情还予以计算,那就不当的提高了党某的期望值,这就是有责任的了,因为一般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这位公职律师给党某打官司输了,幸运的是党某并未迁怒于他,让他躲过了一劫!这是这个案件中的万幸。
总之,发生这样的案件,是令人心痛的!
请阎王二审,阎王铁面无私,比较放心。
受害者未获赔偿还要出钱,合法…合理吗?
只赔偿前半个月的费用。等于法院替原告宣布提前痊愈了,被告无需再赔偿后半部分中,原告所承受的病痛和风险。给出的理由是后半个月人未在医院。可是判定伤情是医院的专业。医院让他挂着,即医院承认原告后半月仍有风险。怎么能被法院一刀切呢?这判决合理不了一点。
向勇斗歹徒的英雄致敬!
9000多之对一个没有收入的老人意谓着什么?
自己无任何责任还要负担医药费换谁都想不通!
判决正确,被杀纯属意外,请广大法官安心工作[玫瑰]
为什么没有对陈海鱼下手???
什么样的案子都要二审的话,还要一审干什么?屁大的案件要是都审不明白,说明法官的业务能力低下,要她干什么?
二审都係人渣呢
是的,改死的是这个律师
不懂法就不要乱写,就算不住院,只是门诊,只有证据证明是事故有关的医疗费,法院都会支持,只是如果没有住院的,该段时间的住院伙食费肯定不会支持,十四天的伙食费,按广东标准大概一千四左右,然后护理费(广东标准约2100元)、误工费就有可能不予支持,除非有医嘱,另外,交通费、营养费之类,也是根据住院天数及身体情况、医嘱嘱咐计算或酌定,所以法官因其没有住院,对其部分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是正常的,而且一般交通事故赔偿有些项目是法官酌定的,如营养费之类,所以起诉时一般会尽量往高主张,所以交通事故案起诉时主张的金额一般会比实际判的要高
你总体分析得比较全面,但,法官不认可后十四天的所有费用就判得不对了,后十四天为什么回家不住在医院?老头穷啊,没钱垫付了,那这在家的十四天,应当支付误工费营养费,这才是问题的根本。
律师收费替委托人争取最大利益没啥问题,法官需要秉公判决。如何判决与律师没啥关系,那是法官的职责。
要注意的是,法院通报里已经明确医院病例显示老人已住院29天,实际也住院了29天,是法官已后14天治疗仅开简单药品为由推定老人后14天属于过度治疗,不支持后14天住院天数,结论是或许推定勉强符合法律规定,但法官情商和同理心太低,有一定不当之处
没搞明白,简单的案子为什么一定要二审,第一浪费当事人的时间,第二浪费行政资源,第三都不想担责
有料说那个援助律师还主张减金额好尽快结案
为什么不说判的有问题人家气不过就上手了呢。难道你们不真没就说到点子上了!!!
老头太老实了!也太实在了!人家一巴掌都能打出去两万块!可惜啊!某些人非要把老头心里的佛推倒,这回好,看见魔了…
止痛药是什么?就是我觉得关节肌肉疼,去药店买盒布洛芬,而不是去住院,医嘱也开不出病假单。所以人本来就没受伤,交警也说轻微伤,法官没判错啊。[笑着哭]
保险公司都说了 去法院起诉 法院判多少给多少 保险公司为什么要这么说 因为他知道赔不了多少 [哭哭][哭哭][哭哭]
哎……造业
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
表面
造谣好玩?就住了15天院,后边14天根本就没住院。
一了百了,完了!
后边14天没住院,哪来的住院费用???
党某不是67岁吗?怎么变成50了,艹
说明律师尽力了,是裁判的问题
法官哪有那个时间确认那些,那么多案子等着,一天得处理两个多案子呢